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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8年2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项清晰且合理的判决,强调印度1970年《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可在申请日起4年后提交专利审查请求,并重申了其在2011年对新日铁诉印度联邦共合国一案的判决。
提交专利审查请求的法定期限
1970年《专利法》第11B条以及2003年《专利法细则》第24B条规定,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以较早者为准)起4年内提交;否则申请不予审查并被视为由申请者主动撤销。
事实与论据
在此案中,请求方Sphaera Pharma已力图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第3584/DELNP/2015号专利申请提交审查请求,但因一些技术原因请求未能成功上传。故其专利申请依据《专利法》第11B条被视为放弃,请求方请求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印度专利局)审查(review)其申请状态。专利管理局未考虑该请求,故请求方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了恢复其申请的令状请求。尽管请求方承认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请求,但其辩称根据《专利法细则》第138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局长有权将该规定期限延长1个月。
法院的判决
首先,德里高等法院称,根据《专利法》第11B条以及《专利法细则》第24B条的规定,不得在专利申请日起4年之后提交专利审查请求。
其次,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请求方以《专利法细则》第138条为依据提出的争论,并指出该条第(1)小条明确规定,专利局长依本条享有的延长规定期限的权利并不能延伸至《专利法细则》第24B规定的期限,因为第24B条第(1)、(5)和(6)小条已被明确排除适用专利局长的延时权。德里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如此,请求方也不能诉诸于《专利法细则》第138条,因为根据该条第(2)小条的规定,第138条只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到期前提交的延时请求,请求方并未在申请日起4年内提交任何此类延时请求。
德里高等法院在总结中援引了其在新日铁诉印度联邦共合国一案中对相同问题的判决。在新日铁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称《专利法》规定的提交专利审查请求的期限不是指导性的而是强制性的,无论如何不能放宽限制。
“《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可理解为,《专利法》与《专利法细则》要求专利授权申请者在不同阶段采取受时间约束的措施。《专利法》与《专利法细则》条款已明确说明允许放松时限的立法意图,依据《宪法》第226条行使权力的高等法院不能作出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放松时限解释。换句话说,德里高等法院不能接受资深律师替请求方提交的如下意见:无论《专利法》第11B(4)条如何规定,《专利法》第11B(1)条与《专利法细则》第24B条规定的时限只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事实上,《专利法》第11B(4)条的措辞强调了依据《专利法》第11B(1)条与《专利法细则》第24B条提交延时请求的时限是强制性的。”
教训
因此,此案的教训是申请者应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4年内提交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否则,无论因技术原因、输入优先权日错误或任何其他原因,申请都将被视为撤销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获得审查。
编译自www.spicy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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