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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公司起诉多家电视制造商、销售商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18-03-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标签: 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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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创维公司)构成对自己涉及“音频解码”技术等专利的侵权,广晟公司将上述公司分多起案件起诉至多家法院,索赔数亿元。因系列案件索赔额巨大且是国内首批涉及“音频解码”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在当时引起较大轰动。诉讼过程中,三星公司就其中一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业内人士分析,如今,专利作为企业的战略核心资源,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体现,更是企业谋求商业价值的途径。广晟公司之所以发起侵权诉讼,或许就是为了争取更合理和更有利的专利许可费用。因此,在涉及此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我国电视生产厂商应视情况,或积极应诉,或主动与权利人寻求授权合作。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电视生产厂商要坚持技术创新,在技术上占得优势,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获得更多话语权。

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DRA是广晟公司研发的一项数字音频编码技术,涉案专利是现行国家标准《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简称DRA音频标准)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2007年8月17日,广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710141661.6)。

此后,广晟公司发现,创维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销售的多个型号的电视机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和其持有的另一件名为“音频解码和解码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003464.2)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7年7月,广晟公司以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国美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100多款电视机产品,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上述三家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22亿元。

紧接着,广晟公司以上述两件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随后,广晟公司以上述两件专利与另一件名为“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专利被侵犯为由,将三星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被提起侵权诉讼后,三星公司予以反击。2017年8月7日,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宣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创维公司针对广晟公司持有的另一件标准必要专利——“音频解码和解码系统”专利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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