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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1日,深圳市选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了第15132451号“选秀及图”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的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2016年6月14日,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为由,对涉案商标变更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16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其主张所在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17日下发明确公告,企业登记信息的变更在该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不再另行出具书面信息单。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变更不予受理决定。
经沟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2016年9月9日,我局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分析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被申请人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其中针对提交变更证明,被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发布的“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指南中规定,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的相关档案。这一举措大大简化了商标变更申请材料和手续,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提升了商标公共服务水平。
本案申请人的情况就属于上述可以简化提交变更证明的情形。该变更申请中包含申请人所处登记机关下发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用以证明其注册人名义变更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受理。在发现该案存在审查失误后,被申请人积极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并与其达成和解。在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被申请人对其变更申请恢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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