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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新华社
标签: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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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公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群众举报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聘请人员在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软件介绍其公司系列产品,明示或暗示该系列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宣传的内容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发展微信群129个、支付直播费用9.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7.7万元。

  

评析:当事人利用微信群直播广告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化妆品店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2017年9月,群众举报某化妆品店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该化妆品店印制宣传单5万张,并雇用人员在医院门口向患者发放,将其经营的消毒用品谎称为具有特殊疗效和较高治愈率的药品进行推广宣传。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评析: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谎称消毒用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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