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知识产权,熊建明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字号的保护和规范企业简称的使用。
一是加强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熊建明建议,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字号的企业。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国工商登记信息联网,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和知名企业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确保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不仅能在本地域、行业内充分检索他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还可以在全国范围、相关行业领域检索他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对他人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
二是进一步规范已设立的企业使用企业简称。熊建明表示,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或符合条件不需要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业简称可以直接使用企业字号+集团(公司);对地方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企业简称时应当保留省名或市名、县名,如省+企业字号+集团(公司)或市+企业字号+集团(公司)。对地方核准的企业名称禁止单独使用企业字号+集团(公司)。
“要加强立法,对企业简称进行规范和保护,实现企业简称和企业字号和商标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确保企业简称具有排他性、识别性。”熊建明同时建议,应加强对媒体和网站经营者、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监管,防止其在报道企业名称或企业简称时,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