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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宁波某刀片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其认为,上海某建材五金装璜部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美工刀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涉案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上诉人是否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王秋良院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在王秋良院长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王秋良院长在法庭释明中向双方当事人指出,知识产权案件中长期存在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本案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方式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获取证据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在没有证据证明公证人员在购买过程中存在引诱、教唆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或公证内容虚假的情况下,这种取证方式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诉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充分认识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给假冒商品的制造者任何可乘之机,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正规开票入账以备后查,成为一名守法致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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