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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集成电路“改标销售”引争议
非100%相似也可能是同一设计
微盟公司创作了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的QX6206产品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而泉芯公司辩称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JZ6206芯片。
一审法院将QX6206芯片分别与ME6206芯片和JZ6206芯片就电路布图设计的版图相似度委托鉴定,相似度分别为89.04%和96.91%。一审认为泉芯公司销售的芯片布图与微盟公司的电路布图设计相近似,而与京众公司的产品并非100%相同,故被诉产品并非来源于京众公司,遂认定泉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判赔40万元。泉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泉芯公司不侵权。
点评
二审通过深入了解行业经验和常识,纠正了一审“版权相似度不是100%即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的错误认识,并综合鉴定结论、行业经验和相关交易票据,认定被诉产品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情形,同时对“改标销售”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投入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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