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版权的“安全港”条款旨在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能够为信息流动提供空间平台,而无需对侵权内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国际作者近期发布的一份产业协会研究表明,该条款扰乱了数字化市场秩序、使科技巨头从中受益并导致版权所有者未获得足额的许可费用。
这份名为“安全港条款的经济分析”的研究报告由位于达拉斯的德克萨斯大学的斯坦.利博维茨(Stan Liebowitz)教授所编撰。该项研究评估了美国版权法律中的安全港条款是如何损害版权所有者利益的。该条款出自1998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律(《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旨在促进早期电子商务的发展。
该研究是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委托进行。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该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http://www.cisac.org/Newsroom/News-Releases/Copyright-safe-harbours-distort-digital-market-profit-tech-giants-and-harm-creators-new-economic-study-finds。
CISAC总干事加迪.奥龙(Gadi Oron)在一份声明中指出,“该研究表明,版权的安全港条款旨在促进20世纪的数字市场发展,但在21世纪迫切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安全港条款制定的初衷是为仅仅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公司提供保护,但该条款如今却并未被用于保护这些公司,而是被用于使科技巨头免于为版权所有者的作品支付使用费。仅靠数字产业本身是无法解决该问题的,政府还应承担关注与保护文化与创作产业的责任。创作者应该受到能确保其得到公平创作费用的21世纪法律的保护,然而一些法律却只是在为榨取创作者作品价值的全球科技公司提供保护。因此,随着技术的进步,版权相关法律也要随之不断更新。”
该研究得出的结论如下:
由于安全港条款,包括YouTube(视频网站)在内的用户上传内容(UUC)服务商与版权所有者协商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许可费用时,已经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
因此,UUC不会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许可费。即使其支付了许可费用,该费用也会小于市场价格。
其他的在线服务提供商(例如声破天和苹果音乐等订阅服务提供商)与UUC平台竞争时处于一种竞争劣势。由于安全港条款对数字市场的负面影响,这些服务提供商创造的收益更低,且其用户基数也有所下降。
由于安全港条款对创作内容市场产生了剧烈的冲击,版权所有者从UUC和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的版权使用费不断减少。此类费用的降低似乎是非常“巨大”的。
编译自www.ip-watch.org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