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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娱乐领域中的区块链
在众多娱乐产业中,音乐行业应该是第一个利用区块链来开展版权管理的产业,而人们对此并未感到意外。按照惯例,艺人是不会直接将音乐作品交给客户的,而是会先交给中介机构并最终由该中介机构交付用户。因此,这些音乐作品大部分的货币价值往往都是被这些中介机构赚走的。而区块链却可以让艺人们能够直接将其音乐作品交付到客户手中,同时这项技术在完成每笔交易时还可以自动签订许可协议并完成版权使用费支付工作。
此外,娱乐行业中的其他产业也正在借鉴音乐行业的模式,并将该模式适用在其他类型的内容作品上。以视频内容为例,一家名为StreamSpace的新公司正计划启动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平台,而该平台将允许独立电影制造商以点对点的模式向观众们直接提供需要付费收看的电影。
对此,StreamSpace做出了如下表述:任何电影发烧友均可登录自己的账户,随后只需在电子钱包中充入5美元便可以点击相应按钮来欣赏影片。实际上,在结束最后的点击按钮动作后,用户便已将其电子钱包中的代币转移到了对应的智能合约。具体来讲,StreamSpace会收到该笔费用的一小部分,而其余的部分则会支付给电影版权的被许可方或者所有人。
不过,虽然区块链号称能够改善所有类型的数字内容的发布工作,但是人们也应该看到这项技术带来的效果也是有好有坏。
从其带来的好处来讲,由于数字内容的记录与发布工作均是在一种可访问但却不可篡改的账本上完成的,因此相比于现有的系统,这项技术让准确找到某一特定作品(或一部分作品)所有人的工作变得更加简单。而且,如果人们都能够持续使用同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系统,那么那些随后从区块链获得内容的下游内容所有人也完全可以从该内容中获取一定的利润,并对所有权链及时地进行更新。此外,由于数字内容所有人将能够准确的知道自身资产每次的使用情况,因此其还可以对相应的数据集进行深入研究或就此做出改进(诸如,其客户群定位以及客户群访问内容的方式等数据)。
因此,毫无疑问,区块链的优势就在于其能够减轻内容交换的工作负担,并且可以时刻掌握内容发布、观众以及作品复制的情况。然而,区块链目前还无法在所有领域中改善版权管理的工作。例如,这项技术还不能在区块链外阻止作品的非法复制活动。同时,如果人们在面对侵权行为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知识产权,那么这种区块链技术实际上也无法降低此类工作的困难程度。
相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开展执法工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下列两种非法使用数字作品的行为:直接对已有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以及创作出与已有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所谓的“全新”内容的行为。而区块链技术将会以一种非常独特的方式对相关的执法工作产生影响。
假设一家企业使用了私有区块链来开展串流内容的发布工作,而且该企业只允许那些具有访问权限的人士来访问该区块链。显然,借助这样一种方式,这家企业完全有能力对那些出现在该区块链中的非法复制行为进行监管。同时,该企业还可以利用身份检索功能来确定究竟是谁曾经访问过那些被泄露的私有内容,从而找出最有可能泄密的元凶。
不过,尽管如此,内容所有人在短期之内还是难以改变其当前打击侵权活动的执法模式。这是因为如果权利持有人想从企业的私有区块链上移除某些内容,不管该企业是否使用了这项区块链技术,其还须要向内容主机的所有人/运营者/控制者/管理者们提出申请,从而禁用或者获取涉及侵权内容的信息。而且,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区块链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不可篡改的账本,因此不见得每一次都能够“关停”那些内容。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也许只能屏蔽掉那些侵权内容,而无法将其从平台彻底移除。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共区块链的版权管理工作与上述私有区块链上的版权管理则截然不同。在一个公共区块链中,任何人都可以发布内容。以公共区块链Steem为例(简单地讲,这就是一种区块链上的博客),其会向内容创作者以及内容管理者支付自己的加密货币。Steem自称是第一个公众可通过其访问不可篡改的、纯文本存储内容的数据库,并且其还具有内部激励机制。此外,基于互联网的各种应用程序以及Steem的用户也可以从Steem的区块链上提取并分享数据。
然而,就版权管理工作来讲,公共区块链中内容与信息不可篡改的特性也同样是个问题。就此,Steem网站也给出了下列警示:由于区块链会一直保存各类帖子与评论的完整编辑历史,因此用户的帖子永远都不会被彻底删除。因此,区块链上的版权管理问题远不是直接叫停侵权活动这般简单,而是需要对区块链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也进行货币化,同时还要对区块链上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修正。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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