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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根据美国专利法律的规定,仅能对新发明授予专利权,这一点也是专利法律中最基本的概念。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人们发明的东西不仅对其本身而言要具有新颖性,对世界而言也要具有新颖性,这样发明人才能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当一个人独自提出一种想法时,如果他人已经提出了相同的想法并已向公众披露的话,这就意味着此人不应该获得该想法的专利权。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会对贸易产生一种人为制约。专利权通常会增加权利受让人的成本(专利所有者通常会收取较高的转让费)并且能阻碍后续的创新。政策制定者认为没有专利权,发明者可能就不会投身于研究中或不愿意将其发明对公众披露。因此,其一般会设法证明专利的独占权是合法的。然而,应该对人们的独占权加以限制,以促进更多的创新产生(尤其是软件,但这一结论是否正确仍然备受争议)。
然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颠倒了专利交易,在特殊情况下(虽然这种情况相当罕见)其允许后来者(不是第一个发明者)获得专利权。但一份新的请愿书对该判决表示质疑。此外,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已经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对取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误导性的判决表示支持。
该判决是基于《美国专利法》中的技术性细节作出的,在EFF、Ariosa(上诉人)和一组法律专家的意见书中都涉及该判决。EFF的意见书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未正确理解该法案。EFF要求该法院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撤销其目前的判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也很罕见,EFF对该判决所支持的政策极其担忧。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允许人们获得已经向公众披露的某个东西的专利权。EFF认为这种政策对人们有害无益。
编译自www.ef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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