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因认为《花千骨》被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诉称,《花千骨》系由林玉芬、高林豹、梁胜权联合执导,霍建华、赵丽颖领衔主演的一部古装玄幻仙侠剧,该剧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是极为受欢迎的影视作品。经合法授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涉案作品在授权平台上线播出之日起五年依法对该剧目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北京爱奇艺于2017年03月29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能够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其运营的“中国IPTV-山东”联通电视海看专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未经北京爱奇艺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北京爱奇艺认为,“中国IPTV-山东”联通电视未经授权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停止在“中国IPTV-山东”联通电视海看专区提供《花千骨》的在线播放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