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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第10012017号新条例指南:欧盟商标方面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2018-02-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32期
标签: 欧洲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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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了2 0 1 7 / 1 4 3 0( E U T M D R)授权条例和2017/1431(E U T M I R)执行条例后,2017年10月1日,欧洲商标法第二部分改革正式生效。与此同时,欧洲商标条例(2017年6月14日欧盟2017/1001号法规,即E U T M R)的编纂版本也正式生效。

新条例引入的变化包括三个方面:商标的图形表示,证明商标的引入,以及一系列新的或经修改的程序规则。

(1)商标的图形表示

商标可以通过可利用的技术以任何形式表示,这样做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所见即所得”的系统。其目标是增加商标使用者权利的确定性,并降低援引形式要件的异议率。

(2)欧盟认证标志

欧盟证明商标被定义为“能够通过商标所有人对材料、商品制造方式、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征(但地理来源除外)的认证,将特定商标或服务与未经认证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从本质上说,证明商标可以保证著名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特性和质量。因此,在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待认证产品和服务特性的使用规定,规范证明商标使用的条件以及欧盟证明商标持有人所应用的测试和监督标准。

申请欧盟证明商标有两项重要的限制:1)该证明商标不得由提供被认证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所有(欧盟证明商标的持有者不得在相关被认证产品和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2)该证明商标不能以区分认证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为目的进行申请。

(3)程序规则变更

新引入的程序变更对多个方面产生影响,尤其是以下几方面:

优先权:优先权声明必须与欧盟商标申请一起提交,不得在提交商标申请后提交优先权声明。此外,优先权声明不再接受实质审查,直至其被援引且进入必须对该声明予以验证的程序之前,它只是一个“简单”的申请。

异议和撤销程序:为了明确起见且考虑到EU T M R第8条第6款关于地理来源的独立理由,对基于相对理由采取行动的可接受性和证实的要求进行了重新排序。

获得显著性作为附属声明: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随函附上通过有效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证明,作为附属声明,以便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做出否决时可以考虑到该标志的内在显著性。

在线证明和欧盟数据库:内部市场协调局承认所有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以及TM v i ew的数据库,这意味着异议人或申请撤销商标的人可以依据这些数据证明其在先权利。

语言和翻译: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可以用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提交。

将转让欧盟商标作为补救措施:如果代理人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了商标,所有者现在不必像以前那样只能申请无效,而是可以要求对该商标进行转让。

与内部市场协调局沟通:目前传真被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通信,因此可以获得以电子手段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和续展的费用优惠。然而,自2018年1月1日起,除了在技术故障妨碍电子申请时作为备份系统使用外,传真已不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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