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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不正当竞争3000万一案:诉中禁令再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2-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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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多轮禁令听证后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3.jpg或者与3.jpg近似标识之装潢的运动鞋。据悉,新平衡在本案中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此次禁令是继引起广泛关注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New Balance获千万赔偿案件中颁发禁令后,New Balance第二次获得中国法院颁布针对鞋两侧使用N装潢的运动鞋生产商的诉中禁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般在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权利较为稳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制止可能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才会颁发临时禁令。连续的两次临时禁令以及苏州中院全额支持1000万索赔金额的一审胜诉判决,让New Balance 运动鞋近年来在中国的维权之路再次成为IP圈内的关注焦点,也体现了中国法院运用程序性措施和高额判决给予权利人及时充分救济的司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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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主张纽巴伦将注册商标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新平衡公司诉称,其经营的new balance运动鞋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宣传及用心经营,鞋两侧中央位置的“N”标识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产品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该权利已经由多个在先判决、行政执法文书予以认定,权利基础明确稳定。在后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应该对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予以避让。

新平衡公司指出,纽巴伦公司及世仪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在先生效的(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判决、及(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基本一致,纽巴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注册不同公司的金蝉脱壳之法,已经连续实施了十多年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未停止,恶意明显,属于重复侵权。

新平衡公司称,两被告的侵权商品已经实际导致大量市场混淆,如果不立即禁止,新平衡公司的经济损失极可能进一步扩大,并在市场份额、产品声誉等方面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纽巴伦公司主张其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

针对新平衡公司的行为保全请求,纽巴伦公司辩称,其拥有第997335号2.jpg,3954764号3.jpg等注册商标,本案中,其系在合法享有“3954764”号3.jp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系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纽巴伦公司认为其不实际从事涉案运动鞋的生产和销售,未从中获取分成利润,因此对其采取行为保全没有必要性。

世仪公司辩称,其对“3954764”号3.jpg注册商标的使用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且支付了相应许可费,同时其在商品、商品包装上组合使用了其他注册商标,起到了识别该商品来源于纽巴伦公司的作用。

法院裁定纽巴伦及世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新平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新平衡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作出裁定,责令纽巴伦公司、世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3.jpg或者与3.jpg近似标识之装潢的运动鞋。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New Balance就纽巴伦运动鞋提起的另一起3000万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杂志将持续追踪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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