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去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83646.67元。这是自治区工商局近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据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7家单位申请办理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安装过程中,委托同样未取得工程预算资质证书的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其出具工程项目总估价表,并要求该工作人员估价高出国家定额标准。因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7家申请用气单位只能签订这份高出市场正常价格的安装合同。之后,当事人又通过内部议标的方式,将工程以符合国家定额标准的费用转包给具备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资质的公司,从而赚取工程差价。
截至2016年12月,当事人与7家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54064980元,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总金额15809611.05元,从中可获取毛利38255368.95元。2016年实际执行合同金额21102416.69元,除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费用10318952.28元,获取毛利10783464.41元,除去增值税等实际获利8183646.67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的优势,虚高定价,然后又以低价转包给施工单位,从中赚取不正当高额利润,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最后,该局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