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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媒体公司擅用新浪16幅摄影作品,一审被判赔偿1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2-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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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起诉某新媒体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新媒体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新浪公司16幅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应向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新浪公司起诉称,在2017年1月16日至29日举办的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期间,公司派出员工进行报道,并将16幅摄影作品第一时间发布在新浪网上。然而,某新媒体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数十分钟后就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转载。新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每幅1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某新媒体公司辩称,新浪公司无新闻采编权,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新浪公司曾以一年5万元的价格取得某新媒体公司所在集团旗下所属报刊及网站全部新闻版权内容,在协议期满后立即提起高额索赔诉讼,属于恶意侵占国有公司资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浪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某新媒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这些作品,侵犯了新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受关注程度、创作难度、侵权情节、被告主观恶意等因素后,全额支持了新浪公司的赔偿请求。某新媒体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仅对诉争行为是否侵权、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评判,一般不考虑被告的主体性质。某新媒体公司强调其主体性质为国有企业,新浪公司的行为涉嫌侵占国有公司资产。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多部法律法规已施行多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专门强调“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制度下,国有企业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在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中,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降低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成为其他性质企业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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