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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识的商标属性辨析

发布时间:2018-02-08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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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电子标识越来越多地运用在商品包装上,常见的如二维码、字符防伪码和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标签等。这类标识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无法被消费者直接识别,需要借助互联网或手机APP等工具方可识别,具有很强的电子信息工具特性,故笔者将其统称为“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的运用往往与商品防伪或溯源相关。具体来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获知该商品的生产商并查询产品真伪,甚至可以得知该商品的明确产出位置、生产环境和具体生产者等溯源信息。字符防伪码则可以通过指定的电话或网站进行验证,验证后会告知消费者该商品的生产者及真伪等信息。为鼓励消费者对商品进行验证,一些生产商还会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或延长该商品的保修期。RFID标签一般需要利用手机NFC功能或特定APP,识读标签信息后对产品的真伪进行联网查询。如某些批次的茅台酒便在瓶盖封套内侧放置有RFID标签,配合专门的手机APP和防伪数据库使用。
  

从对电子标识用途的描述,尤其是其反馈的信息来看,电子标识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是否可以将其等同于商标呢?讨论这一问题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单独伪造电子标识(不含商标图文)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在刑事诉讼中,这一问题的答案则直接影响对罪名的认定——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帮助犯。
  

笔者此前曾撰文分析了篡改商品标注信息与商标侵权间的关系(可扫描右侧二维码阅读),指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破坏商品标注信息视为给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从而认定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趋势。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标注信息需要与商品上的商标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进而取得可供《商标法》保护的价值。电子标识可独立发挥作用,识读电子标识即可直接获取商品来源、真伪等信息,只不过这一识读过程不能由消费者通过肉眼完成,必须借助网络、电话、APP等工具。
  

笔者认为,科技的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变革。《知识产权法》作为与科技和创新紧密联系的法律,更应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对不断发展的技术手段拥有足够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对新兴的侵权形态作出足够的预测与规制。目前电子标识的运用十分广泛,识读过程也比较简便,因此不能仅以其与普通商标存在识读方式上的差异就断然否定其商标属性。判断商品上附着的标识是不是商标,还是要从《商标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出发。
  

电子标识具备识别来源和质量保证等功能,也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有关“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电子标识就是商标呢?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肯定的结论。一方面,电子标识所反馈的信息多为生产者信息或产品真伪,有些类似于在产品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或为该产品真伪出具鉴定意见,考虑《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区分,这似乎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当电子标识与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其仅起到对注册商标所指示信息进行证成或证伪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因此,只有在商品上不使用商标而单独使用电子标识,且电子标识的识读信息中包含商标图样时,该标识的使用才能被视为商标使用,但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其实是非常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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