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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

发布时间:2018-02-0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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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欧盟第2016/943号指令)。该指令旨在通过明确和统一有关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的法律来保护创新和发展。

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8年6月9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到其国内法。在该日期即将来临之际,本文简要总结了该指令的主要特征。

商业秘密的定义

该指令统一了欧盟各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第2条第(1)款对商业秘密作出如下定义:

1.具有秘密性且并不为该领域工作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信息;

2.因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

3.信息权利人为保护其秘密性而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包括技术信息(例如制作方法、配方或化学成分)或者商业信息(例如顾客名单、产品发布日期或者市场调研的结果)。

商业秘密的合法和非法获取

第3条概括了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即通过以下方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

1.独立研发或创作;

2.对已向公众公开的或者被信息获取者合法拥有(该占有人没有义务限制商业秘密的获取)的产品的观察、研究、拆卸或测试;

3.工人或工人代表根据欧盟法律和各成员法律和实践行使通知和咨询的权利;

4.与诚实的商业惯例相一致的任何其他行为。

第4条概括了被视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

1.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而获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其合法控制的(包括商业秘密内容以及可以推演出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物体、材料以及电子文档;或

2.任何被认定为有悖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第4条还概述了商业秘密的使用或披露为非法的情形,即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人:

1.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

2.违反保密协议中保密义务;或者

3.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限制商业秘密使用的其他义务。

第5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

1.《欧盟宪章》规定的自由表达权;

2.披露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不法行为等;

3.工人就合法行为依法向其代表进行披露;或者

4.为了保护欧盟或其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利益。

措施、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第6条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为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制定相关措施、程序和救济措施,这些措施、程序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

2.不能过于复杂或成本过高,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不合理的延迟;以及

3.有效且具有劝诫力。

第7条规定了实施上述措施的方式,特别是这些措施需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并且应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同时为防止其滥用提供保障措施。

第8条规定诉讼必须在6年内(最长的诉讼时效)提起。

法院程序以及改正措施

第9条规定,为保护法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法官有权限制对商业秘密文件及与听证会有关材料的查阅。对于那些以前因为担心有关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会被公众所知晓而被非法使用或泄露机密商业信息的企业,这应该是一种安慰。

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了法院在涉及商业秘密诉讼的法律程序中可能采取的一些改正措施,并允许法院:

1.责令停止或禁止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

2.禁止生产、提供、使用侵权产品或将其投放市场;以及

3.命令销毁所有或者部分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以及电子文件。

法院也可以下令从市场上召回侵权产品、销毁或者从市场上撤回侵权产品。

根据第14条,法院还可以根据主管司法机关的请求要求侵权方支付损害赔偿。

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了法院在考虑使用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的任何/全部措施时应考虑的因素。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征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尽管如此,根据该指令第2条第(1)款(a)项,某些类型信息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此类信息也可能一直是保密的。

与版权相似,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固定的官方程序或者费用(例如申请费或注册费),维持这种保护也不涉及任何费用(例如续展费)。

评论

商业秘密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特别重要,特别是那些没有经济能力来获得专利保护(如果此类保护可以获得)的中小型企业,以及那些拥有有价值的信息但不被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尽管该指令提供的保护在很多方面类似于爱尔兰现行的有关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滥用保密信息法律提供的保护,但企业无疑会非常高兴地看到此类保护得以明确,并给予法定的立足点。

如果企业希望依靠商业秘密作为其保密商业信息的一种保护形式,那么只有符合该指令中第2条中规定的标准的信息才有资格成为商业秘密。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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