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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02]19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1:《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1号《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就专利、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审批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暂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四、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案件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作决定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就此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审结后,又针对该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应当保持协调,避免审判结果矛盾。
第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在此之前已由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各审判庭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分工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又要照顾当前审判实际,避免对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结果发生矛盾。据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此复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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