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2017年北京市工商局“双打”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北京市工商局
标签: 商标专用权
字号: +-
563

1 查处侵犯“海贼王”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两款手机游戏“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侵犯其“海贼王”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取得第62400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10年3月21日,随手互动公司在第9类上取得第624002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查: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分别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7年6月16日责令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9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查处侵犯“味多美”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的门头牌匾上使用“美多味”字样,其用于经营的塑料袋印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较,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的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上构成近似。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万元元的行政处罚。

3查处侵犯“FEPORID”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依据“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对位于通州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FEPORID”商标用于其酸洗抑制剂产品的标贴中,并将“FEPORID”标识通过添加边框以及字体加粗的方式,在产品标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 

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标贴、罚款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查处侵犯“EPSON”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投诉书,反映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份从中关村推销员人手中购进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经商标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查处侵犯“PHILIPS”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2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诉意(2017)1号检察意见书,建议丰台工商分局局对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审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QQ群从不法商贩处购进带有“PHILIPS”字母标识的灯具,从市场购进飞利浦牌镇流器,安装在上述灯具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灯具带有的“PHILIPS”字母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第135047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查处侵犯“MERCEDES-BENZ”、“Audi”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戴姆勒股份公司和奥迪股份公司的举报,称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制动片,请求查处。 

执法人员在该销售场所发现大量带有奔驰图形标识和“MERCEDES-BENZ”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带有奥迪图形标识和“Audi”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汽车制动片的合法进货票据等凭证,也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 

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7 查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受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该商标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尚未进入公告期前,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解决商标异议和获取不分类别、全球保护、有效期50年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诱导某公司签订商标代理服务合同,收取35000元费用。 

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方式招徕业务,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京津冀合作查处润滑油商标侵权案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接投诉后,与河北省任丘市工商局同时行动,捣毁房山区一个制造假冒润滑油窝点和一个存储假冒润滑油仓库以及河北省任丘市的一个制造印刷假冒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 

房山分局共查扣涉嫌商标侵权的润滑油、机油、防冻液共18939桶,涉案金额256万元,涉及品牌有“美孚”、“壳牌”、“长城”、“蓝星”等。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将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门,房山工商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犯罪证据,2017年9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此案是《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签订以来,北京和河北两地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行动最快,查扣侵权产品最多的一起案件。从加工车间至存储仓库,从成品包装至印制材料,包装、灌装、仓储等生产线全部被查扣,彻底捣毁了一条商标侵权制假生产线,展现出区域协作执法的效率与威力。

9查处“LANVIN”等不合格产品质量案

2015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按照2015年第四季度的抽检计划,对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销售的“LANVIN”单肩包、“Chloé”单肩包、“VALENTINO”背提包、“CéLINE”背提包、“MONCLER”女装羽绒服、“EMILIO\PUCCI”女装上衣六款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97万元和罚款89.3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查处“芬廸”服饰不合格产品质量案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对当事人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商品名称为芬廸背提包、男式羽绒服和女式上衣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未售出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94万元及罚款3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