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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中间商应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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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表示,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其可以根据欧盟法律追究零售商及物流公司的中间商责任。

欧盟委员会表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社交网络平台和网络市场的运营商”一样,零售商、物流公司以及邮政包裹服务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应承担中间商责任。

品诚梅森律所(Pinsent Masons)的知识产权专家伊恩.康纳(Iain Connor)表示:“虽然乍一看欧盟委员会的声明似乎要求中间商在侵权者和顾客之间的供应链中承担重大的责任,但事实上在很多案例中上述中间商已被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他表示:“从实际的角度来说,根据各种相关立法,物流公司必须留存其运输产品的记录,例如正式的提货单或者海关申报单。因此如果此类物流公司已获知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所有人实施其权利的信息,但是他们却没有提供给权利人,并蓄意隐瞒其运输产品的侵权行为,那么要求他们承担促使这些货物流入市场的责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

欧盟委员会在新的指导文件中提出其意见。该文件旨在阐明欧盟委员会对在欧盟解释不一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的观点。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追究第三方使用其服务侵犯知识产权的中间商的责任。

欧盟委员会在指导文件中表示:“欧盟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在当前的法律诉讼中,如果情况属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社交网络平台和网络市场的运营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应承担中间商责任。”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法院已认定的潜在中间商名单并不“详尽”。

欧盟委员会表示:“一系列为其他人提供可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服务的其他经济运营商也属于指令中规定的中间商概念的范围,这一概念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在欧盟委员会看来,根据具体情况,这些经济运营商可能包括某些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邮政包裹服务提供商、运输和物流公司以及零售商。”

根据知识产权执法指令,一些可以用来处理侵权行为的措施只能用于具有商业规模(a commercial scale)的侵权行为。

例如,该指令规定,在受害方证明可能会危及其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扣押涉嫌侵权者的资产,例如查封其银行账户。

但是,该指令并没有对“商业规模”的概念进行界定。然而,欧盟委员会表示,判例法要求该术语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具有自主和统一的解释。

欧盟委员会在指导文件中表示,企业是否从事了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应不仅仅由侵权的数量和程度等定量因素来决定,还应该考虑质性因素,例如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

该指导文件还涉及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欧盟委员会对国家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企业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程度方面选择的看法,以及关于偿还法律费用的问题。

欧盟委员会还确认,根据新的欧盟商业秘密法律,欧盟成员国将决定是否将知识产权执行指令的条款应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译自www.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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