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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传奇游戏非法运营牟利 澧县4人侵权获刑

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尹艳艳 刘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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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对澧县第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公安机关扣缴的被告人孙某的非法所得二十五万三千五百七十三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七台、显示器三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被告人罗某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本田CRV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孙某、罗某、黄某、朱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孙某的组织和邀约下,未经传奇游戏著作权人韩国某公司的许可,非法从互联网上购买复制下载上海某网络公司独家运营的《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进行修改后,擅自通过租用上海某网络公司、广东某网络公司等五个公司的服务器,先后在澧县澧阳镇某楼盘内私私自架设网络游戏平台,非法运营传奇游戏,并通过在网上发布广告来吸引玩家,向玩家出售虚拟游戏装备来牟取利益。至2010年7月,被告人孙某等人通过皇冠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获取非法经营数额3406568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罗某为主非法经营数额3406568元;被告人黄某参与非法经营额990738元;被告人朱某参与非法经营额60240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购买的本田CRV小车1辆、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同时扣缴了被告人孙某非法所得253573元。

2010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在澧县某楼盘被抓获,当晚10时许,被告人朱某协助公安干警在澧县某宾馆内将被告人罗某、黄某抓获。7月13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韩国某公司拥有网络游戏“传奇”、“传奇2”、“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被告人孙某、罗某、黄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从互联网上购买复制下载由上海某公司独家运营的《热血传奇》游戏软件,放置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司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朱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及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立功情节,又系从犯,可减轻并从宽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属首次实施著作权犯罪,且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诚意,案发后公安机关又扣缴了被告人孙某、罗某的非法所得款物,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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