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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业余做兼职赚"外快" 制售仿造商标获刑罚6万

发布时间:2014-04-0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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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薪族业余做兼职赚点“外快”,只要正当合法,不但无可厚非还是勤劳上进的表现值得提倡,但某中学教师为赚“外快”竟为人干起了仿造知名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法勾当,结果触犯刑律,不但被没收非法所得,还受到巨额罚金,可谓得不偿失。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罚金6万元(已缴纳)、没收已追缴的涉案赃款110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7年2月出生的黄某系浙江省平阳县中学教师,大专文化。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张某、赵某(均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黄某,让为其加工制作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化肥标识包装袋,黄某表示同意。张某先后2次共汇款110500元给黄某。黄某据赵的要求找人加工制作假冒该品牌标识包装袋22100条,以物流方式发送给赵某等人用于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化肥。

  案发后,黄某非法经营所得赃款110500元已被侦查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缴其所有非法经营赃款,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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