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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翅迷客餐饮服务中心(简称翅迷客中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该商标注册人张某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某等三原告诉称,其三人于2009年11月9日注册“金手勺”商标,注册类别为饭馆、餐馆、酒吧等,其经营的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授权多家餐厅使用“金手勺”商标。2017年,三原告发现翅迷客中心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发布团购和点评信息,并在其实际经营的东北菜餐厅门脸、店内装潢中大量使用了“金手勺”文字商标。
三原告认为,翅迷客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翅迷客中心停止使用“金手勺”商标并在人民法院指定刊物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46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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