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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发光二极管)360度体发光发明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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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

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上诉人陈建伟先生之委托,在陈建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中担任其代理人。经对本案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本案发明创造所涉相关技术予以必要的调研、了解,现出具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有必要对“360度体发光”的概念予以澄清。

被上诉人认为,“360度体发光不属于世界性难题,实现360度均匀发光才是世界性难题。”(见《复审决定书》第7页第7-8行)原审判决对此观点未表示异议。

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 所谓“360度均匀发光”,不是本领域的规范的技术术语,而是被上诉人凭视觉感应、主观臆造的一个概念。

(1)LED元件的发光角度,本技术领域称之为“功率角”,通常用“半功率角”来判定LED元件的发光角度。本发明的LED元件的半功率角是360度,而对比文件1的LED元件的半功率角最大不超过120度。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的“360度均匀发光”概念标准来衡量本发明,则本发明亦实现了“360度均匀体发光”。

(2)360度体发光可分为“模拟360度体发光”和“实时360度体发光”。所谓“模拟360度体发光”,是在一个LED元件里围绕一个圆柱体设置一圈若干数量的LED芯片,每个LED芯片发出的光相互叠加,形成“模拟360度体发光”。“实时360度体发光”,是指本发明中只含有一个LED芯片的LED元件,所发出的光是“实时360度体发光”。

实现“模拟360度体发光”的LED元件的工艺复杂,可靠性低,其生产成本远远高于实现“实时360度体发光”的LED元件的生产成本。本发明的LED元件的生产成本低,且安全可靠。

(3)360度体发光可分为单色360度体发光和白色360度体发光。对比文件2的LED照明装置发出的光是单色光,属于单色360度体发光。而本发明的LED元件发出的是白光,属于白色360度体发光。。

基于以上认知,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诸多争议将迎刃而解。

二、原审判决与复审决定书对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之认定存有重大错误,应予纠正。对于区别特征的准确认定是查清本案争议焦点的事实基础。

1.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的区别特征包括:(1)半导体发光芯片支架上不带有反光杯;(2)透明环氧胶外表面完全而非局部涂覆有由透明粘接胶与光致发光荧光粉形成的薄膜体,薄膜体与透明环氧胶共同构成“光学腔”;(3)透明粘接胶与光致发光荧光粉形成的薄膜体之外侧没有第2透明环氧树脂。

对比文件1第[0037]段中只公开了:在第1透明环氧树脂(330A)的表面涂覆混合有荧光粉(500)的液体,形成透明性膜。

关于区别特征2,一审判决推测如下:“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透明环氧胶(1)外表面涂覆有由透明粘接胶(8)与光致发光荧光粉(5)形成的薄膜体(11)’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第[0037]段已经公开了:在第1透明环氧胶树脂(330A)的表面涂覆混合有荧光粉(500)的液体,形成透明性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荧光粉混合在液体中,如果要使混合液体通过涂覆形成膜,液体中必然含有粘接胶,粘接胶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上述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并无不妥,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2段)

一审判决的这种推测毫无根据。对比文件1 中仅仅表述“…表面涂覆混合有荧光粉(500)的液体,形成透明性膜”,对于任何技术人员来说,都不可能推断出“液体中必然含有粘接胶”。因为所有的液体均具有“成膜”的特性,只是不同成分的液体,其成膜的性能有差异罢了。而“粘接胶”则是一个范畴非常具体的概念。“液体”和“粘接胶”这两个概念绝不可能等同,甚至它们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交集。

本发明中透明环氧胶与薄膜体的折射率差较小,从而实现高光效发光(见本发明的说明书第4页第1段)。

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透明薄膜层”仅是在透光性树脂外部分或局部涂覆,而不是完全涂覆。

基于上述分析,区别特征2包含四点内容:a.透明环氧胶外涂覆有薄膜体;b.薄膜体是由粘接胶与荧光粉混合而成;c.薄膜体完全覆盖环氧胶,而;d.依据发光机理及发光功效,薄膜体与透明环氧胶共同构成光学腔。

关于“光学腔”,本发明专利申请第5页(说明书第3页)如是说明:“另一个原因就是充分利用了透明环氧胶成型后形成的光学腔中半导体发光芯片产生的反射光,使这部分反射光作为能量源参与激发光致发光荧光粉”。因此,光学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特征,也是本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发明区别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与事实不符,不应该通过对一个含义极其广泛的概念进行具体推测而否定本发明具体技术特征的新颖性、创造性。

2.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

对比文件2之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的公开”对于其技术方案如是说明:“透明的绝缘性基板、置于上述透明基板上的透明导体、置于上述透明导体上的、且从内外侧及两侧均可发射光线的发光二极管芯片、与上述发光二极管连接的引出导线、覆盖带有上述发光二极管的上述基板和上述引出导线的一部分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树脂体等。”

可见,相对于本发明,(1)本发明属于LED元件的制造领域,对比文件2则是使用LED元件的照明装置,是一种组合装置,属于LED元件应用领域。是LED芯片是上游,LED元件是中游,应用LED元件的产品或技术是下游。因此,本发明和对比文件2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发明具有广泛的用途及使用价值。(2)对比文件2的发光二极管芯片的周围仅有透明或者半透明树脂体覆盖,在树脂体周围没有进一步覆盖薄膜体,更不具备本发明独有的光学腔。

三、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代表的现有直插式LED发光技术,本发明实现了高光效、实时360度体发光,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发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1.传统LED的发光特性和原理

LED芯片产生高能量的短波长蓝光,激发光致发光荧光粉,荧光粉受激发后发成黄光,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光致发光”。黄光与蓝光在LED外层空间混色形成白光,我们称之为“空间混色”。

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

(1)光型不同,本发明实现了360度体发光

直插式LED芯片具有定向发光的特性,这是公知常识。因为LED芯片下面是金属架,发出的光只能从上表面射出,芯片侧面发出的光是散射光,非常的弱,在本技术领域不计入LED有效发光。LED支架反光杯的作用,一是收集和利用芯片的散射光,二是调整LED的发光角度。LED灌封胶体形成的凸透镜是为了调整定向发光光束的发光角度,使之能满足各种不同应用的需要。因此,比文件1的LED元件发光的半功率角最大不超过120度。

本发明不带反光杯,具有薄膜体与透明环氧胶构成的光学腔,形成了不同的介质。这两种不同的介质,促使单向发光的LED芯片发出的光在不同介质的界面上反射、折射,折射的光激发荧光粉发出黄光,反射的光又在透明环氧胶体内继续不断的反射、折射,这样就可以改变单向发光的LED芯片的发光路径。不足的光可以通过LED侧面发出的散射光实施补光。从而实现360度体发光。

(2)光色不同,本发明的LED元件发的是白光

 对比文件1的LED发出的光,上半部分(即涂覆部分)发出白光,而下半部分(即未涂覆部分)则发出蓝光。因此,对比文件1的LED元件发射的光是杂色光。

本发明的LED芯片发出的蓝光激发薄膜体中的荧光体发出黄光,蓝光与黄光在LED元件外层空间混色成为白光。

(3)光效(发光效率)不同

 对比文件1中大部分蓝光漏掉,光效很低。本发明LED元件,光学腔中全部的蓝光充分激发外层荧光粉,没有任何光损失,做到了高光效发光。

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代表的LED发光技术,本发明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发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规定:“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相对于传统的LED元件,本发明的区别特征1即去掉反光杯或者说不带反光杯,并不能自动实现360度体发光,但却是实现LED360度体发光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结合本发明的区别特征2,即粘结胶与荧光粉混合形成的薄膜体全部涂覆透明环氧胶所构成的光学腔,使得LED芯片发出的单向光不断的折射、反射于其中,光的方向得以改变,蓝光激发荧光粉产生的黄光与蓝光混色形成白光。本发明之区别特征3即薄膜体之外侧没有第2透明环氧树脂,使得发光效率大大提高。

可见,本发明的3个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实现360度高光效体发光,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发明。依据《审查指南》上述规定,退一步讲,不论对比文件1是否隐含公开,或者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均不影响对本发明创造性的评价。更何况,上述3个区别特征并未被公开,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可使之被推知。

四、对比文件2的LED照明装置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直插式LED 元件是发光二极管的主流产品;本发明的LED元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广泛的用途,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实现360度单色体发光的事实不能否定LED元件白色体发光是世界难题的事实。

1.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的局限性

(1)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只能使用是三氧化二铝(Al2 O3,又叫蓝宝石)的LED芯片。本发明则可以使用的衬底有:碳化硅、三氧化二铝、硅、铜等金属。当今LED芯片衬底的发展趋势是硅衬底,因为其成本低廉,性能良好。

   

(2)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只能发射单色光——蓝光。

   

(3)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不能使用中、大功率的LED芯片封装。本技术领域的中功率LED芯片≥0.5W,大功率LED芯片≥1W。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只能使用小功率的LED芯片≤0.064W。原因是对比文件2是贴片式LED,功率过大芯片会因衬底积聚温度而破坏芯片。本发明的LED元件使用金属支架,因此可以使用小功率、中功率、大功率的芯片,安全可靠。

2.直插式LED元件是照明领域的主流产品,具有无可替代的广泛用途和独立价值,对比文件2的LED元件照明装置与本发明不能相提并论。

3.基于以上事实,对比文件2能够实现单色360度体发光的事实根本不能否定,在本发明之前,白色360度体发光是直插式LED元件领域技术难题的事实。

 

4.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发明则是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根据《审查指南》之相关规定,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本发明使用的是传统的从单面定向发光的LED芯片,而对比文件2使用的则是从双面定向发光的LED芯片,因此,二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如果一定要与对比文件2进行对比,那么,也属于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甚至是更好的技术效果:白色360度体发光。根据《审查指南》之相关规定,如果一项发明是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现了LED360度高光效体发光,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同样具有创造性。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分析和意见,依法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之代理人,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新明

                        201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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