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保监会将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将其纳入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12月3日提醒,保险科技运用可能带来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
梁涛在“2017凤凰财经峰会”上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远高于其他中小竞争者,赢者通吃的现象在保险科技领域更加突出。“从近期发展趋势来看,中小竞争者或者被收编,或者被市场挤出,长远看不利于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保护。从产业链来看,部分平台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市场地位,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处于强势,抢占了金融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的话语权,金融机构沦为牌照提供方,极易造成金融风险脱离监管视野,形成外溢效应。”
除寡头垄断风险外,梁涛还提示了保险科技运用对保险业和监管带来的另外三种挑战。一是对金融安全的挑战。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保险科技可能带来业务、技术和网络的三重风险叠加,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更大冲击。
一方面,一些机构借金融科技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依托互联网巨大的传播效应,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不断的产业整合和用户积累,在部分重要领域逐步具备了类似中央交易对手方的地位和功能,成为准金融基础设施的提供者,这类平台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灾难性影响。
二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挑战。在保险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追求利润的冲动比较强烈,同时自身风控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销售自身商品时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者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是对监管能力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新技术向保险业的不断渗透,包括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生产环节都在被重塑。现有监管框架基于传统作业模式,对保险科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在部分领域还是空白,亟需加快监管政策研究和规则完善。
另一方面,与传统业态相比,保险科技领域潜在的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如何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迅速处置风险,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部分监管者还未完全适应保险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理念和思维的调整还没有到位,对如何防范风险和规范创新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办法和手段。”梁涛表示
如何应对保险科技带来的挑战?梁涛认为,保险科技的发展应坚持立足风险保障本源、维护金融安全底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立足风险保障本源方面,梁涛表示,保险科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满不满意、获不获益、喜不喜欢作为检验保险业发展创新的标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科技,进一步打开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局面,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
维护金融安全底线方面,除加大对大型、特别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外,梁涛强调,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用、管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让科技创新潜在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范围内。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梁涛表示,在发展保险科技的过程中,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二是要有效保护消费者、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要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垄断企业侵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