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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商标行政案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27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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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商标行政案件指导意见
        商标使用时间较长法院应慎重撤销;外文商标显著性依境内公众判断;一定市场土特产通用名不得注册为商标
  【财新网】(实习记者 高玉 26日发自北京)4月2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来,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诉诸法院。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
        该《意见》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意见》以指导性文件的方式发布,不同于司法解释。未来将适时把其中适合的内容上升为司法解释。
  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应慎重撤销
  《意见》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读称,法院要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慎重撤销。此政策导向,也可促使在先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早行使异议、争议等权利,尽早形成稳定的商标秩序,促进品牌培养。
  不过,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董葆霖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重点不是考虑企业做的大小,知名度高低,应当把重点放在衡量是否“公平与正义”上,这一意见对恶意抢注行为“有开脱之嫌”。
  外文商标显著性依境内公众判断
  《意见》明确,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些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其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重点和难点之一,意见用了较多条文给出指导性意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对记者说,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外文商标通常主要指英文,由于中国拥有基本英文素养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很多商标虽然是英文,但不影响相关公众的认知,只要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是合理的”。
  一定市场土特产通用名不得注册为商标
  《意见》第七条明确,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以特定情形下的通用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释到,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种,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
  徐新明认为,这样的界定标准很合理。“土特产名称往往在一定区域通用,这个区域可能是横跨几个省的大地区,也可能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地区。在一定市场内将其看做通用名不能注册为商标,无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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