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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类似礼来制药与恒瑞医药这种因跳巢引发的泄密案,正呈多发态势 CEP/供图
近期,企业间的商业秘密纷争层出不穷。11月初,随着副总裁兼全球研发总裁张连山的涉嫌卷入,恒瑞医药窃密门引起业内高度关注。而华奇化工与美国圣莱科特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正难分难解。此外,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之间旷日持久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答案仍然悬而未决……
中国企业关注商业秘密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数据显示,近年,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有不完全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达到200起,2009年全年上升到253起。近两年虽然尚没有见到具体统计数据,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首都律师所提供的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中,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收集了917条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例,其实仅是全国所有案例的冰山一角。
专家分析,商业泄密案件高发目前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随着市场经营活动的活跃程度加强,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随之增大;二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有些企业与个人的逐利欲望最终战胜商业道德,为走捷径不惜冒违法风险;三是法律惩处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难以取证、举证,所以很多权利人,较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一些不道德的市场主体也以商业秘密的名义,滥用公权力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第四个原因,则和不少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不强,企业职工法律观念淡漠有关。
专家指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需要重点预防四个战区:一是加强商业秘密重点储存设备管理;二是加强商业秘密重点区域的管理;三是是加强商业秘密重点人员的管理;四是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保卫战步步惊心
11月初,随着恒瑞医药副总裁兼全球研发总裁张连山的涉嫌卷入,该公司与美国礼来制药公司间的“泄密门”风波,再度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上月,从美国礼来公司跳槽到恒瑞医药担任高层职务的曹国庆和李丹,被礼来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他们向恒瑞医药泄露了价值5500万美元的商业秘密。
近些年来,类似这种跳槽跳出的商业泄密案件,以及各种涉及商业泄密的纠纷层出不穷,让企业和企业家们防不胜防。一位曾卷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企业老总无奈地说:“有时候,泄露商业秘密比烧掉一个工厂更可怕。不仅要损失大量的客户和市场份额,而且还要花很多资金和精力去维权。”
种种迹象表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多因素发酵下,商业秘密侵权案正呈多发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去年5月出版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一书中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侵害商业秘密案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达到19.7%。经济发达地区尤甚,江苏省法院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约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比例高达43%。
不管是因企业自身管理不善造成员工有意或无意间泄密,还是竞争对手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机密,风波中的企业无疑都要面临巨大的危机。为了帮助企业提升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与能力,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行动起来。据了解,江苏省委组织部拨出专项资金委托北大、清华等知名高校,组办针对江苏省当地企业家的培训班,其中,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题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深受企业欢迎。
商业秘密战烽烟四起
商场如战场。在不断升级的恒瑞与礼来泄密案中便可见一斑。
一方是全球制药研发龙头礼来制药,一方是国内创新药领军企业恒瑞医药,两家企业的现有产品及目前正在研发的产品,均覆盖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骨质疏松和抗感染等方面,且有部分产品重叠,因而双方在市场上的激烈交锋并非首次。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0年,因涉嫌侵犯肿瘤药吉西他滨专利,礼来就将恒瑞告上了法庭,长达7年的审判后,最终以礼来败诉、吉西他滨专利无效告终。
眼下这起纠纷真相又是如何,还不得而知。不过,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菲表示:“恒瑞医药在仿制国外专利药品方面很成功,是礼来制药在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排除恒瑞医药被‘泼脏水’的情况。”
礼来制药发布声明称:“由于案件仍在调查中,无法提供更多有关此案的详细信息。”
而恒瑞医药有关人士表示,“公司正在向美国联邦法院了解和核实情况,同时将聘请境内外律师进行调查,在必要时配合有权司法机关调查。”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徐新明律师说:“如果礼来前员工向恒瑞泄密的情况属实,那么这两名员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恒瑞也避免不了民事责任,除了巨额赔偿,还会被禁止使用相关技术,其科研发展、业务经营和市场前景都将大受影响。”
无独有偶,近日,一起发生在化工领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大有掀起现实版“商业谍战”高潮之势。
“谍战”双方是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及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位于我国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华奇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圣莱科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华奇化工通过接触其上海子公司的关键员工,获得了与其SP-1068增粘树脂生产工艺和C&R橡胶树脂生产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制造了相关产品,且准备出口至美国市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大量调查取证,最终在判决结果即将公布时,圣莱科特却意外撤诉。经过一段时间的补充证据,随后以相同案由重新提起诉讼。2012年5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对该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作出及时判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出“337”调查申请。
“337”调查,即ITC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调查的统称,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经济、最省时的法律途径。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已占其年立案量的40%以上,其中不乏三一重工、华为等领军企业。
作为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华奇化工与圣莱科特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备受关注。2013年6月17日,上海二中院认定圣莱科特指控华奇化工披露并使用了其商业秘密的诉求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圣莱科特的诉求,圣莱科特随后提出上诉。
富有戏剧性的是,就在当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调查结果提前公布,称华奇化工盗用了圣莱科特的商业秘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同一天,同一件事,却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业界一片哗然。
“一旦败诉,意味着我们以后将再也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对公司声誉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我们的下游客户(主要为轮胎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美国也可能会遇到麻烦。”华奇化工董事长杨全海说,为了应对这个案子,华奇化工不仅花费了大量时间,丢掉了很多商机,且投入资金近千万元美金。
美国东岸时间9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由于行政法官的初裁结果存在众多疑点,将全面复审华奇化工与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商业秘密案,且定于11月8日作出终裁。这意味着此案也许将出现重大转机。
10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驳回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重申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
然而这场围绕商业秘密的纷争并未停歇,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仅在国内外企业间燃起,数据显示,国内企业间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攀升态势。
泄密案近年呈高发态势
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之间旷日持久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就是例证。
去年11月13日,网上一份题为《工程机械行业之耻:三一重工三爆商业间谍案》的帖子提到了三期间谍案:
2009年10月,三一重工设立新洛普咨询公司,非法窃取中联重工等34家同行的商业秘密;2011年6月,三一重工雇用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OA系统窃取商业秘密;2012年11月,三一重工在本地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商业间谍,通过派遣间谍用技术手段窃取中联重科的商业秘密。
对此,三一重工宣传文化部部长陈志婷回应说:“网上恶意攻击我们的人有很多,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中联重科则在今年6月份就三起“间谍门”发布了独立董事调查结果,署名的四名独立董事分别是:刘长琨、王志乐、连维增、钱世政。算是对媒体的正面回应。
记者试图追问清楚去年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广受媒体关注的,经湖南汉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但结果并不理想。
该案大致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黄某、中联重科原员工甘某,涉嫌利用盗用中联重科员工账号的方式,入侵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信息数据,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黄某、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
对于此案,中联重科品牌宣传部部长王旭虹表示:“我们会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进展情况以公告为主。”
徐新明律师分析称:“按照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拘留满37天,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足,就无法申请到检察院的逮捕令,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他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的举证工作是纷繁复杂的,从目前披露的进展情况看,该案依然在收集证据阶段,具体结果如何还要看下一步侦查的情况。
有不完全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达到200起,2009年全年上升到253起。
近两年虽然尚没有见到具体统计数据,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首都律师所提供的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中,《企业观察报》记者看到,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收集了917条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例。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这位商业秘密法律领域资深律师介绍说,这个数据库收集的案例,其实仅是全国所有案例的冰山一角。据唐青林的直观感受,近年来接受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平日接到的有关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问询电话也越来越多,设计地域范围不断扩大,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城市也开始出现。
徐新明律师近年来也对商业秘密案件感到“应接不暇”。徐新明多年来一直办理侵害商业秘密方面的案件,因所遇到的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案件往往非常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办理难度很大,审理周期长,接手一个案子,往往需要调动整个团队来一起完成,所以如今他们非常繁忙。
案件高发的四大主因
对此,唐青林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越是稳定趋好,市场经营活动的活跃程度加强,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法院此类案件的收案量就随之上升。”这在国外是得到了验证的。
孔祥俊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情况也显示,2006-2009年,3年间审结商业秘密那件超过100件的地区有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这几个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超过50件但未达到100件的地区是浙江、海南、吉林、贵州等,经济欠发达的省市则未受理商业秘密案件。
即便是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商业秘密案件也相对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福建省的商业秘密案件高度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如福州、厦门、和泉州,三地收案量占全省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85%以上。广东省法院新收的商业秘密案件也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中深圳收案量占全省的33.34%。
商业秘密案高发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与个人的逐利欲望有较大关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需要先进的技术做支撑。情急之下,一些商业道德不高的企业或者个人就想走捷径,不惜违法,用低价的方略获取价值高昂的商业秘密。”
徐新明说,商业秘密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秘密,,比如生产工艺、核心设备参数、设计方案、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一类是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产品价格体系构成、销售渠道、货源情报、管理诀窍、经营策略等。徐新明将办理过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后发现,技术秘密的侵权案件要多于经营秘密的侵权案件,化工、医药等行业的技术秘密侵权案尤其高发。
徐新明认为,在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如走正常的研发途径,不仅需要有杰出的人才,具备一定水平的研发实力,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进行旷日持久的研发,经历漫长的技术升级过程。即便如此,很多企业在历经多年努力后仍会以失败告终。走正常技术许可的路线也需要支付高昂的许可费。于是,一些企业就想走“拿来主义”的捷径。
其主要的方式,是通过高新或者优厚的待遇吸引竞争对手企业的技术人员,带着技术秘密到自己公司就职,另一方面是直接花钱贿赂竞争对手公司的相关人员,里应外合,窃取对方的技术秘密。
“我接手过一个案例,一个涉案的工程师仅仅是为了筹办婚礼的资金,便不惜冒着风险窃取技术信息,卖给竞争对手获取资金,最终落入法网。”唐青林说。
商业秘密侵权案高发的第三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惩处方面存在一些漏洞。
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蒋洪义表示,多年来,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先刑后民”、“重刑轻民”的不正常现象。一些不道德的市场主体,常常假借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名义,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滥用公权力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
蒋洪义分析,一方面,在先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难以取证、举证,多以很多权利人,较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走行驶路径;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又过于泛滥,公权力有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有时显得过多和介入过度。这也诱使一些不道德的市场主体滥用公权力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
“在刑事程序中,有个别的公安机关把侵权嫌疑人抓起来后,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抓错人,或者为了避免承担因抓错人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会尽力与其所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千方百计拿到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样就难以保障 办案的公正性,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徐新明说。
据徐新明介绍,他办理过的案件中存在过这样的情况。一家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中去了,公司负责人为此忧心忡忡,想到这个员工的离开可能会对本公司发展不利,便想办法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名义对跳槽的技术人员实施异地抓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又进一步追究竞争对手的民事责任。
“虽然这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通过这种看似合法的途径,加之地方保护因素的作怪,很多企业往往得逞。”但是,当前市场上,人才的流动属于正常现象,技术人员的跳槽有可能带走企业的技术秘密,但不一定就会使用相关的技术秘密。且其在新单位的创造有可能是凭借其个人的技术经验进行的新研发,或是对行业公知技术的改进形成的。
商业秘密侵权案高发的第四个重要原因,则和不少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企业员工法律观念淡漠有关。
唐青林所做的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保密部门形同虚设。
唐青林认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加强体系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企业,让工程师“跨界”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知道泄露技术信息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不可承受的“多输”格局
中国企业关注商业秘密案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胡士泰等四名被告为了掌握中国钢铁企业对2009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策略,以便其所属力拓公司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2009年进口铁矿石价格谈判的多项商业秘密,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其中,首钢国贸公司、莱钢国贸公司等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付款人民币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表示:“力拓案只是冰山一角,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据徐新明介绍,侵害商业秘密的事件对权利人的影响会随着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使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作用、转让情况等在程度上有所差别。但不管怎样,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地位和竞争能力可能因此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因此下降,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也可能因此减少,严重时企业还会由此出现亏损甚至是倒闭破产等境况。
公开数据显示,去年,我国较大的商业秘密泄密事件达30余起。其中,东软集团因商业秘密外泄,给公司造成4000余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此外,亚马逊、江苏银行、苹果、三星、1号店等泄密案,都让当事企业如芒刺在背。
更重要的是,专家认为,商业秘密泄密案高发,其实是一个多方皆输的格局。
徐新明认为,对于权利人而言,丢失了商业秘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侵权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有些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并依靠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短期内获得了经济效益,但是,案件的侦破、审理过程会对其造成极大的商誉影响,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同时,如果法院最终作出确认侵权成立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涉案企业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多发,本身对行业发展、对市场竞争都会起到一种破坏性的消极作用。
对此,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根也表示认同:“事实上,商业秘密侵权破坏的不仅是企业的免疫系统,还会破坏一个个区域的营商环境。”在他看来,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正成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的“毒瘤”,它在侵蚀一个个的企业肌体,从而将企业逼上衰败的绝路。
企业如何关上“间谍”这扇窗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有这样一个故事。1970年,美国杜邦公司上马一种新研制的甲烷生产线,这种生产设备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必然引起竞争企业的密切关注。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杜邦公司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厂区警卫和禁止外人出入等,但是却意外遭遇间谍的“特殊光顾”。
据报道,该间谍获取情报的方式在当时也是极为罕见的。杜邦公司新建厂房与新设备安装同时进行,机器安装完毕厂房尚未加顶。竞争对手抓住了这个契机,安排一架直升飞机瞅准机会从杜邦公司厂房上空掠过,其商业秘密因此被窃取。
不过,杜邦公司反应敏捷,立即起诉了飞机降落后发现的一名摄影师,并最终胜诉,没有遭受太大损失。
这个故事告诉企业家,即便自己认为内控体系已经做得非常严密了,但总会百密一疏,让专业商业间谍发现漏洞。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到今天,商业间谍门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法也是多样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了。企业在强化自身保密体系建设之外,如何有效应对上页面爹五花八门的窃听,以及对信息的截获,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对此,徐新明认为,首先,企业要强化自身的情报工作,实时监测市场动态,通过合法途径搜集客户、竞争对手、供应商、行业标杆企业、以及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变被动为主动,一旦发现对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不利的动向,应立即遵循法律途径制止和维权,防止事态恶化。其次,企业应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和升级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在实践中及时检验自己的保密体系是否跟得上企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防止泄密侵权“先刑后民”更有效
徐新明律师介绍,对于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侵权损失,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差别很大。
在民事程序中,如果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收益,法院会参照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酌定赔偿额,通常金额不会太高。
而在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会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商业秘密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公诉机关和法院也会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损失的重要参考依据。司法实践中,委托评估的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对于复杂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而言,评估出来的损失金额动辄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
“先刑后民”的法律程序,能够使得权利人利用刑事程序中的高额评估结论,在后续的民事程序中获得高额的赔偿金。不过,前提是,须保证刑事程序的公正性及评估的客观性,否则,事情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另外,我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
发生侵权事件,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授权,主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行使行政执法权。而法院则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未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无权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举证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工商机关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从节约司法资源和争端解决的便捷性来看,行政救济也是解决争议的简便易行的途径,工商机关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扣侵权产品及罚款。
所以,对于比较容易界定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第一时间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是非常有效的维权途径,这样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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