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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近年来,盛大旗下的三大业务支柱呈现乏力态势。继盛大游戏被旧部爆出收“私服”保护费之后,盛大文学也在春节前夕被爆出CEO皈依佛门消息,此后盛大文学又面临一场官司。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冲击,风雨中的盛大会走向何方?
2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对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报案指控快眼看书网站站长郑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进行现场采访。郑某辩护律师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华建明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控方提供的核心证据(鉴定书)有虚假嫌疑。
华建明表示,该份由起点中文网单方委托的鉴定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1月份,而所附鉴定材料的创建时间是2013年10月份,这时快眼看书网站等涉案网站早已关闭。华建明戏称“鉴定材料仿佛是在2013年10月份创建后穿越回9个月前”。
对于被告人律师的上述说法,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表示,其已经与鉴定机构联系询问,由于鉴定机构负责人住院,无法回答该问题。
核心证据“掉链子”?
在2月19日的当庭辩论中,多位被告人辩护律师均强调控方提供的核心证据有问题,并认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本案报案人上海玄霆公司拥有涉案作品排他性权利的证据不足,卷宗中授权文件的电子文档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华建明向记者透露,这次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一旦这个鉴定书被证实虚假,那么,这个案件的整个证据链都将断掉,控方指控郑某侵犯著作权罪因证据不足将不能成立。
公开资料显示,玄霆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份,隶属于上海盛大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创文学品牌“起点中文网”。
被告人郑某的另一名辩护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辩称,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鉴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鉴定的委托方不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不合法。”
据其辩护词显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侦查机关进行委托,而本案中的两份司法鉴定委托方均为玄霆公司(即起点中文网)。委托方既声称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又是报案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取代侦查机关进行委托鉴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对此,公诉人表示,只要提交的鉴定书能够证明该案件,那么,报案人单方面提供的委托鉴定也可以当证据。
鉴定机构资质遭质疑
此外,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也被质疑没有相应鉴定资质。资料显示,上海市司法局对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核准的鉴定资质是“计算机司法鉴定”。
华建明认为,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本案相关事实应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不是计算机司法鉴定。据了解,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等进行鉴定。
了解学足将“本案根本不涉及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或危害计算机运行行为,只是对被控侵权的文字内容与相应的版权作品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华建明认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根本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应出具超出其法定资质范围以外的鉴定书。
对此,公诉人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所与盛大业务紧密
此外,华建明还质疑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与盛大有其它业务往来,盛大还有其它案例的鉴定证据大多是由该鉴定所出具的。其认为,这将影响鉴定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有接近盛大的人士透露,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可以说是盛大的御用鉴定所,也是盛大法律打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长期充当了盛大的“打手”。据了解,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5年3月份,是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单位。
该鉴定所门户网站显示,“据盛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传来消息,由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负责司法鉴定的《冒险岛外挂》和《悠悠书盟侵权案》获‘上海市十大精品案’殊荣”。这两个案例都与盛大有关。
2月20日,《证券日报》记者辗转在上海市常德路和昌平路的路口找到了该鉴定所。其办公地属于上海市老式的高层居民住宅,在楼房入口处,记者甚至看到大门上方张贴了喜字。
进去后,记者发现,这家与盛大有着业务联系的鉴定所仅有两室一厅,仅有一位自称是财务人士的员工在。难道公司没有其他工作人员?该人士表示公司并无业务员,公司业务全是所长接来的。
众所周知,鉴定所和律师事务所一样,都要靠案源生存。试问一家鉴定所既收费,又仲裁,长期为一家公司服务,这样负责人是否会为了生意的延续性,提供给长期合作公司有利的鉴定报告呢?
证据惊现“时间穿越”
从上述情况看,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与盛大有着长期业务往来。那么,其出具的鉴定书是否会有倾向性?在起点中文网报案指控快眼看书网站站长郑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中,就有被告方律师对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提出质疑。
据了解,在递交法院的证据中,鉴定书的附件各附有一张相关鉴定材料光盘,在该光盘中,控方提供了由起点中文网委托的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一系列鉴定书。
“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在该鉴定书没有任何快眼看书和起点中文网具体作品文件的内容,只有几张经过精心编辑据称是快眼看书和五味文字网站页面的图片、收录站点数据库文件和文本比对的Excel文件。”华建明表示,打开这些文件的文件属性,相关网站页面图片文件和文本比对文件的创建日期是2013年的10月21日和10月25日,期间并没有任何修改记录,说明这些所谓的证据文件生成时间是2013年10月份。
“鉴定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1月份,所附鉴定材料的创建时间是2013年10月份,这时快眼看书网站和五味文字网站早已关闭,鉴定机构从哪看到早已关闭的网站页面并且还下载文件进行比对?”华建明戏称鉴定材料穿越了。
试问,10月份取得的证据为何会出现在1月份的鉴定书中呢?“明显系事后伪造。” 华建明表示。
在被告人律师向公诉人质疑鉴定书时间问题之后,公诉人表示,其已与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联系,由于鉴定书相关负责人住院,因此无法回答。
对于公诉人的上述说法,华建明反问,签署该鉴定书共有两个鉴定人,难道两个人都生病了?”对此,公诉人并未给予回应。对于鉴定书出现的时间差错,公诉人当庭表示“形式上确实有瑕疵”。
鉴于上述问题,徐新明认为,该案中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鉴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给出合理解释的。
“在没有合法鉴定支持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于本案任何被告人的任何指控都是空中楼阁。”徐新明说。
对于核心证据出现的问题,盛大文学公关市场中心人士并未给予记者答复,只是表示,基于目前案件正处于检察院公诉阶段,尚未有最终结果,建议记者以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同时,庭审中,包括被告人郑某在内的多位被告人律师当庭申请,与鉴定书有关的相关证人和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目前,申请能否实现还是未知数,仍需等待法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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