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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纸判决,NBA传奇球星迈克尔·乔丹再度走入公众视野。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做出公开宣判,认定中文“乔丹”商标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仍可继续使用。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8日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接下来,此案将发回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理,由于最高院的判决中已把撤销理由阐述清楚,可以预见到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将和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保持一致。
乔丹声明:对判决结果很欣慰
针对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迅速做出回应:尊重此次再审裁定,“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应有的贡献。”而关于乔丹公司是否有后续动作,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我相信他们肯定会回去再研究,现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公司对此事会很重视。”
本案的另一位当事方——乔丹本人并未到庭,事后“篮球之神”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保护姓名权的结果很欣慰,“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早在2012年,乔丹以中国的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乔丹不服,把乔丹公司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未果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遭遇驳回。2015年,乔丹又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至昨天,这场“拉锯战”终于暂时告一段落。
“公众已将中文‘乔丹与乔丹本人联系在一起”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Jordan的中文译名“乔丹”确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于这一事实,最高院给予客观认定。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社会公众已经将“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本人联系在一起,形成对应关系,就应该给予保护。
另一方面,最高法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徐新明分析称,拼音qiaodan和QIAODAN同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联系还是比较弱,没有达到唯一对应关系,因此最高院选择维持原判。
《环球时报》记者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此案中涉及的3个“乔丹”中文商标分属25、28、32三个类别,涉及商品包括服装、鞋、饮料、体育活动器械等。徐新明表示,不出意外的话,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后将撤销乔丹公司的这3件商标,此后乔丹公司在上述类别的相关商品上就不能再使用“乔丹”商标。
对此,乔丹公司在声明中称,“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事实上,此案已经让乔丹公司于2011年启动的上市之路受阻。2012年,在迈克尔·乔丹宣布起诉乔丹体育侵权后不久,乔丹体育便宣布终止首次公开募股(IPO),今年4月,乔丹公司才宣布重启IPO。
商标之争
近年来,中国体育用品公司惹上的相关官司不在少数。2008年,德国阿迪达斯公司状告中国阿迪王公司,这桩侵权案审理历经5年,双方于2013年5月取得和解,阿迪王将其中文商标和LOGO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2013年,美国NewBalance公司也因商标违规被告上法院。由于“新百伦”的商标专用权早在2008年就归属于一家中国企业,且NewBalance公司并未与中国企业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在此情况下,广东省高院于2016年6月判决NewBalance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商标持有人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种情况,徐新明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一些企业想借助于其他品牌或名人的知名度,以较快开拓市场;第二,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对于在国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言,即便是在国外已经注册,但是只要没有在中国注册或使用,那么“抢注”也是合法的;第三,客观上讲,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发生权利冲突的因素更加多元化,权利冲突的频发,不可避免。
近些年来,乔丹侵权案诉讼也受到不少外媒关注。“球星乔丹赢得了部分胜利”,美联社8日报道此案。福克斯新闻网评论称,乔丹案的曲折历程反映出外国人士和外企在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面临的巨大困难。法新社则称,美国持续将中国列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力贸易伙伴重点关注名单,不过美方也承认中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进步,在某些个案上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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