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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针对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此前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对外公布了其答复意见。上述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包括:废止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制度、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性步骤的门槛标准,以及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与标准专利相比,创新专利对于创新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能提供为期8年的保护期(标准专利可以提供20年的保护期)并且能提供与标准专利完全一样的救济措施。而且,由于创新专利的有效性标准较低,因此这种创新专利出现无效情况的概率也相应较低。也正因如此,这种类型的专利早已成为各专利所有人强有力的工具。但是无论怎样,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都认定上述创新专利制度创造出了大量廉价专利,这不仅损害了全国专利制度的信誉,同时也让创新者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对他人的专利造成侵权。尽管业界专家更倾向于对上述制度进行改革而非完全废止,但是澳大利亚政府仍然采纳了生产力委员会的建议。
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着手对《1990年专利法》进行修订,从而废止创新专利制度。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也会就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好当前已存在的权利进行妥善安排。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其将不断探索新机制,从而帮助中小型企业了解并利用好自身的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并获得足够的保护。不过,这种机制将采取何种形式尚不明朗。
专利保护期延长条款未作任何改变
在可预见的未来,澳大利亚政府将不会对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实际上,生产力委员会曾提议政府要对当前的专利保护期延长条款作出较大修订。例如,延长保护期将只能适用于涉及医药活性成分的专利,而且延长期应该是用于补偿因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进行为期超过1年的监管审批而消耗掉的时间(其中,上述监管审批时间将作为延长保护期时长的计算依据)。虽然澳大利亚政府注意到了这条建议,但是最终还是决定放弃实施。不过,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已充分意识到为医药行业专利提供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仍将会与该行业共同努力,并继续为改善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寻求解决之道。
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生产力委员会建议要对现行的澳大利亚《版权法》做出修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便是该委员会想用一种完全开放式的合理使用申辩模式(诸如美国现行的模式)来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目前,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包含诸多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特定例外情形,例如公平交易(fair
dealing)申辩。具体来讲,如果有人想以“公平交易”为由进行申辩,那么相关版权的使用必须要限于某些特定目的之一才可以(例如,“研究或学习”或“报道新闻”)。此外,所谓的“交易(dealing)”还必须要符合公平原则。由此可见,与上述公平交易相比,利用合理使用进行申辩明显更加灵活,因为这种行为不会受限于任何特定目的,而且法院也有能力不断修缮法律来适用新的形势。
虽然澳大利亚政府还未最终确定要采取上述建议,但是其将在2018年年初就更加灵活的版权例外情形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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