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经过注册的知识产权可以蜕变成价值极高的资产,同时人们在对这些资产进行创作、开发、探索以及获取工作时往往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资源。不过,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完成一件已注册知识产权的获取、许可或者安全保障等事宜后,上述知识产权的新所有人通常未能在相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就有关业务进行注册。显然,这会让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去面对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有可能会丧失相关权利)。并且,人们在未来处理上述知识产权时也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形势。
本文不仅会详细介绍可以在英国进行注册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同时还会给出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业务进行备案或者就欧洲专利申请在欧洲专利局进行备案的理由。
可以进行登记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
并非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都可以进行登记,而且那些可以进行登记的知识产权也会因不同的国家而异。就英国来讲,可以在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的知识产权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转让:将已注册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利从一个实体(“转让人”)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受让人”)。
许可授权或转让:允许从事某一事项的法定许可(例如,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许可)。
担保物权授权:例如,将已注册的知识产权作为贷款的担保。
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可登记业务进行备案的核心理由
实际上,英国法律并未强迫人们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可登记业务进行备案。但是,在完成相应的业务后,最明智的方式还是要进行备案工作。具体理由如下:
1.充分告知第三方
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某一方在获得已注册知识产权时已经知晓在先业务(earlier
transaction)的存在,那么其将会受到上述在先业务的影响。而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业务进行备案就可以充分证明已经向第三方告知了自身权利。举例而言,如果B先从A处获得了一项英国专利,而此后C又在B未对自身权益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从A处获得了相同的专利,那么C则可继续保有该专利的所有权。但是,如果B在该专利出售给C之前已经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处对其获得的专利进行了登记,那么C理应会受到B所享有的在先权利(earlier
right)的约束。
因此,为了针对第三方来保护好自身的已注册知识产权,能够在英国知识产权局为相应的业务进行登记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2.在打赢侵权官司后获得更多的诉讼费用
如果有人在英国的法院就专利与已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打起了官司,那么胜诉的一方所支付的诉讼费用通常可以获得赔偿(即,法院会命令败诉的一方赔偿胜诉方一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不过,在涉案专利或已注册商标已经转让或者独占地许可给起诉一方的情况下,只有自转让或许可之日后发生的成本与费用才能得到补偿。
因此,如果某件专利或已注册商标的新所有人或专有被许可人希望在英国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其应该确保在上述侵权官司开始前(最理想的情形是在业务发生之日起后的6个月内)相关的转让以及许可已经在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3.可以节省时间与费用
假设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许可或其他记录文件已经准备妥当,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各项可登记业务进行备案的工作应该是非常简明清晰的。但是即便如此,人们还是经常会发现有一些会影响到已注册知识产权的在先可登记业务和/或其他变更事项(例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被记录下来,并因此而导致国家注册机构所保存的详细信息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在对最新发生的可登记业务进行备案之前,人们绝对有必要先找到全部相关记录文件(有时候会是企业官方文件的核实副本或者授权书等)并尽可能完善产权链(chain
of title)。而无效的注册数据越多,上述情形则会更加复杂,从而耗费更多的时间与费用。
也许这看起来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所发生的每一次可登记业务或其他变更事项随时向国家注册机构进行备案,那么此举势必会节省下大量宝贵的时间与资源。
在欧洲专利局对可登记业务进行备案的好处
一件欧洲专利可以为该专利的所有人在欧洲专利局成员的国土境内提供许多权利。在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的待决期间,人们可以通过在欧洲专利局进行一次集中备案,从而完成涉及转让或其他业务(例如,许可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备案工作。而上述集中备案会自动适用于每一件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显然,就可登记业务的备案工作而言,这是最划算的一种方式。因为通过此举,人们不仅再也不需要在每一个管辖区内进行单独的国家备案工作,同时也能避免碰到那些(在各国国家层面上可能以其他方式要求展开的)其他流程以及执行规定。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