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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已经发布了一系列重新谈判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目标,其中包括提高知识产权在该贸易协定中的作用。USTR披露的主要目标包括:促使加拿大和墨西哥通过国际条约、接受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创造条件(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并确保为通用名称的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也许人们会感到奇怪的是USTR发布的知识产权目标中只有一处提到贸易协定,其中包括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的规定。
USTR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时至今日,NAFTA的签署国已经进行了4轮谈判,第5轮谈判于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进行。在这么多轮的谈判过程中,美国的提案内容大部分与美国最初的提案一致,包括在NAFTA第27章纳入新的文本。”
USTR提出的知识产权目标如下:
承诺通过或加入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反映了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实践;
为缔约方之间就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等事宜而开展的高效合作搭建出框架;
提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和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包括使公众可在线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
寻求类似于美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商标、专利、版权和相关权利(包括例外和限制)、未披露的测试或其他数据以及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
为新兴技术以及包含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分销产品的新方法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和执法,例如,以促进合法数字贸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护措施;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标准与技术发展相一致,特别是确保权利人拥有法律和技术手段来控制他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全球传播媒体使用其作品,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作品;
防止或消除政府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包括网络盗窃和盗版;
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获得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机会;
防止或者消除对影响知识产权获取、范围、维持、使用和执法的事项的歧视;
遵守2011年11月14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的规定,并确保贸易协定能够促进创新和药物获取;
防止通过不正当地使用国家保护或认定地理标志的制度(包括不能确保透明度和程序公平性的制度,或者为共同使用的通用术语提供充分保护的制度)破坏美国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
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包括通过寻求方便、快捷且有效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制。此类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保护产品不受假冒和盗版产品的侵害。
(编译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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