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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 | 屈原的这一面少为人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李艳美
标签: 端午 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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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是无论如何都绕不开屈原的,赛龙舟、插艾挂蒲、吃粽子、沐兰汤等都为这位“人民诗人”平添了明媚浪漫的气质。让我们不由为这位文学家、政治家喝彩,为他的才华横溢,为他的忠贞不二,为他的凛然赴江。

作为一位有政治担当的文学家,一位理想主义的先锋战士,一位可与哥白尼、莎士比亚、但丁并驾齐驱的世界文化名人,屈原以瑰丽奇特的诗篇、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征服了世人。然而,作为一代忠臣,我想屈原更乐意以“布道者”的身份为人们所熟识。今天,就让我们来领略下屈子的法治思想。

概括起来,屈原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立法实践、法哲学思想和廉洁精神三个方面。

屈原是一名睿智高明的立法者,有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然而恰恰又因其令出民从而“功高震主”被楚王嫌恶,中兴荆楚的政治抱负随之落空,令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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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由此可见,屈原在内政外交方面都颇有建树,对内受命制定“宪令”“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外或可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

另外,由屈原同时代司法主官墓出土的文书档案可以发现,楚国的法治建设相对比较完善,已建立证人出庭制度和“上决”制,即基层司法官不能判定的案件层层上报给楚王决策。“令”还兼具司法解释的职能。这侧面印证了屈原的立法工作“包罗万象”,成果丰硕。在立法技术上,屈原主张“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强调在吸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法律。

屈原还是一位有原则、有操守的“法哲学家”,奉行举贤授能、明修法度的法哲学思想。在《离骚》《惜往日》等作品中,屈原多次使用“绳墨”“法度”“规矩”等词汇。既对民风不古、投机取巧盛行于世发出“固时俗之工巧兮,偭规矩而改错;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以为度”的悲叹;也期盼知人善用、依法治国的实现,希冀“举贤才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还描绘了“国富强而法立兮,属贞臣而日娭”的愿景——国富民强、法令健全、不乏肱骨之臣。这侧面表明屈原是一位主张法治是“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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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法律需要贤明的人才来实施。屈原早就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主张“不拘一格降人才”。并例举傅说、吕望、宁戚、百里奚、伊尹、管仲等遇明君大展才能,“一遇龙门变化龙”的典故来劝谏楚王。

值得一提的是,屈原的法哲学思想中还贯穿着一种理想的忠贞主义,奉行“道不变,法亦不变”,这在《渔父》和他决然投江的信念中均有体现。

屈原还是一位廉洁奉公的司法践行者,他发明了“廉洁”这一概念,并将廉政奉为圭臬。他自我评价说,“宁廉洁正直以自清”、“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司马迁也对他赋予高度评价,称之为:“其志洁,故其称物芳;其行廉,故死而不容”、“与日月争光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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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来讲,屈原的廉洁精神与他的忠贞息息相关。他忠贞,所以拒绝屈从,廉洁奉公。他始终忠于君王,忠于内心,忠于法律,“虽九死尤未悔”。他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敢于面对任何质疑,可指苍天为证,可由神鬼山川检验,可经皋陶审判(见《惜诵》)。

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从来不会莫名崇拜谁。我们敬仰屈原、纪念屈原是因为他思行合一、志向高洁、忠贞不渝,也因为他以人为诗、独创楚辞。群众不吝于树立这样一位楷模、一位典范,并用端午节凭吊他。

有人说,“从民俗意义来说,屈原为国而终、为理想而粉身碎骨的精神恰与公平与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所孜孜以求的精神境界和气节一脉相承”。我想,不光是法官,也不仅仅限于法治思想,屈原的精神和风骨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

今年端午,重温屈子的法治思想,不因附会,只缘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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