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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管育鹰
标签: 非遗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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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传统资源,主要包括传统知识与生物遗传资源两大类。广义上的传统知识是指由某一民族或地域全体人民基于共同的人文地理环境而创造并代代相传的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特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发现、设计、标记、名称、符号、未公开信息等类型的智力成果。生物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含有遗传信息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生物遗传材料。国际上对传统资源保护的讨论,始于上世纪各国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关注。很长时间以来,传统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大都被西方国家利用其知识产权制度置于可以任意免费使用的公有领域。新世纪以来,发达国家依托其控制的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扩大本国经济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传统资源则被发达国家开发利用,甚至相关知识产权被发达国家独占的事也时有发生。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自己的传统资源给予平等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设立相关委员会,希望通过一系列示范性法律文书,为成员国提供传统资源国内立法保护的建议,并试图建立传统资源的国际保护制度。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协调工作进展困难。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以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保留了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积累了大量传统知识。这些宝贵的传统资源在面对现代生活方式冲击的同时,也成为高新技术掌握者试图获取的宝藏。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传统资源流失和不当利用的双重危机。为保护生物和文化多样性,我国于2011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各级政府都承担着传统资源收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方面的职责。但是,仅有政府的抢救性保护还不够,还需要重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法律方式尊重、承认和保护传统资源持有人的精神权利和利益分享权利。

传统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密切。当下,很多创新产品直接来源于对传统资源所蕴含无形信息的商业利用。但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这些创新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往往与传统资源的所有人无关。同时,对传统资源不当利用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比如对民间传说、民歌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复制、演绎、传播,有时这些使用还存在不注明来源甚至歪曲篡改的情况。另外,市场上不乏假冒原产地或地理标志、将传统资源相关要素抢注为个人所有的商标、侵占地域性著名传统特色产品或服务商誉等情况。

新世纪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资源方面,仍需深入研究和探索有效办法。一方面,应利用业已形成的保护制度,推动高新技术参与文化产品创造;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传统资源保护预留了一定空间,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相关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传统资源的呼声并不关心,甚至反对或拖延相关规则的制定。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引进现成的国际规则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而应主动提炼自己的有效做法,加大对我国优势传统资源的保护力度。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强化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边远地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力度。应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部署,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等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智力创新,保护文化传承。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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