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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者:陈斯
东莞第一法院院长
我这里说的案例引证跟案例指导有很大的不同,案例引证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是当事人或独立的专家等第三方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提供不同形式的案例引证报告供法院在裁判文书利用,以确保更大说服力和司法一致性。适用案例引证制度后,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必须对质证后的案例引证报告作出回应。在审理阶段由双方提交案例引证报告,双方、法官分别进行质证和认证。实际上案例引证报告是作为一个证据出现的,主要作用于法律实务方面。“案例引证”旨在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主要有益于法官。法官通过案例引证,力求从分散的裁判文书中提炼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标准与规则,将隐含在裁判文书之中的直觉、经验与顿悟,进行抽象、概括和编码,并将上述司法规则在待决案件中加以适用。后来我们发现在制度推动过程中,包括律师和当事人,也从中受益匪浅。
案例引证制度推出的背景与过程
我们为什么推动案例引证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1、东莞第一法院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大:我们是全国案件最多的法院之一,从09年开始7年的时间审理的案件达到将近30万件;
2)案件类型复杂;
3)人民法庭多:11个派出法庭,内设4个审判庭,4个民事庭,1个刑事庭,1个行政庭。与之相对应的问题就是审判效率存在短板、尺度难以把握、资源利用率低。所以我们认为必须要建立一种制度,让大家相互可以相互借鉴、交流和利用。这是从法院与立法的现实背景来看。
2、现实需要:参考生效判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遇到一个不太懂的案件时,往往都会通过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途径查找有无类似案件可供其借鉴。我今天上午审理了一件撤销公司的决议的纠纷,此类案件十分小众,很多律师从未接触过,双方律师就各自提供了不少的相关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有北京的、重庆的、上海的等等。对于法官来说更是如此,当我们碰到案件有困难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惑:一是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答疑探讨;二是寻找相似的案例来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3、制度保障: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
现在我来介绍我们的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1、成立课题组:2012年9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中山大学签订“案例引证在司法运用中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合作合同,成立课题组。
2、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访谈以及对过往案件的梳理,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案例引证:一个司法文献的初步梳理》。
3、试点案例引导调解制度:2012年,我院在南城法庭和民四庭率先开展案例引导调解试点工作。当事人或法官提供与正在审理案件案情类似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让当事人结合自身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所预判,并促成当事人的调解。该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很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4、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实行案例引证制度:2013年8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案例引证指南(试行)》,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试点施行。至于为何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试点:原因有三:一、知识产权案件量大,专业性强;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大量维权,案件相似度高;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率高,获取方便。
案例引证制度的操作规程
接下来介绍一下案例引证的操作规则。我院制定的《案例引证规则指南(试行)》对案例引证的适用范围、引证程序、引证方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法官的运用。
1、案例引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1)新型、疑难案件;
2)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3)适用法律存有争议,对未来司法实践可能产生影响的案件;
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不明确的案件;
5)适应新形势,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进行裁判的案件;
6)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案例引证的其他案件。
2、引证的案例来源,基本上是全面放开的。
1)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
4)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
5)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案例。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引证案例不局限于生效判决,也不局限于本院作出的判决;
2)案例引证必须附有其所依据的全部裁判文书;
3)裁判文书应当同时向法院和其他当事人提供;
4)文书应当具有完整性,包括案号并注明其出处,以便查找和核实。
3、制作案例引证报告
1)案例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必须确保引证案例来源的权威性、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内容的全面性。引证的裁判文书需提供给法院和各方当事人。
2)案例引证结果的合理性
在涉及到案例类群的抽样引证时,必须在案例引证报告中进行概括性说明,以确保案例引证结果的合理性。
3)对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的说明
由独立的第三方出具案例引证报告时,必须对报告出具方进行必要的说明,以确保案例引证报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当庭质证与辩论,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提交的案例引证报告时应充分考虑以下4方面:
1)对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的说明
2)案例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3)案例引证结果的合理性
4)案件具体情节的差异性(如地域、市场、时间、当事人、行为、法律等因素)
5、案例在裁判文书中的引证方法
1)法官可以引述引证案例的裁判规则,但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引证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自己诉求的,法官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
3)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出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时,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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