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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B”(欧乐B)牙齿护理产品以其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使用体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2013年4月,上海海关应“ORAL-B”商标权人宝洁(加拿大)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宝洁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扬州金福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扬州金福工贸)向美国出口的包装印有“COMPARE TO ORAL-B”字样的40余万把牙刷。日前,扬州金福工贸以自己产品并未侵犯宝洁公司享有的“ORAL-B”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货物被扣造成经济损失提诉讼
“ORAL-B” 作为全球知名的牙刷与其他牙齿护理品牌,其产品由2005年收购了吉列公司的宝洁公司所生产。据了解,“ORAL-B”在数十年的发展中,始终以口腔健康的需要为品牌发展的主线,其产品涵盖了口腔基本护理用品如牙刷、牙膏、牙线、漱口水、电动牙刷和冲牙器,以及护理口腔疾病专用的牙缝刷、正畸牙刷等。发展至今,“ORAL-B”被称为“全球最多牙医选用的品牌”。
据了解,本案另一方当事人扬州金福工贸成立于1999年,设有制刷厂、旅游用品厂、塑胶厂、玩具厂4个独立工厂,主要经营牙刷、鞋刷、衣刷、酒店用品等。
2013年4月,扬州金福工贸向海关报关,向美国出口牙刷40余万把。谁知1个月后,扬州金福工贸收到上海海关出具的《扣留(封存)决定书》。该决定书上显示,扬州金福工贸的牙刷包装上的“COMPARE TO ORAL-B”语句涉嫌侵犯宝洁公司所持有的“ORAL-B”商标专用权。
经记者查询,宝洁公司围绕“ORAL-B”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商标,此次涉及的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是第1290627号“ORAL-B”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商品上。
扬州金福工贸认为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宝洁公司所持有的“ORAL-B”商标权,在货物被上海海关扣留其间,其多次与海关、宝洁公司沟通此事。
2013年6月,上海海关向扬州金福工贸出具《关于尽快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通知》,通知显示宝洁公司向海关申请撤回之前提交的扣货申请。
拿到通知后,扬州金福工贸认为,宝洁公司向海关提交扣货申请导致其货物被海关扣留半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宝洁公司没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滥用商标权的行为给扬州金福工贸进出口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扬州金福工贸将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扬州金福工贸对“ORAL-B”文字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由宝洁公司承担货物被扣留期间扬州金福工贸为装运货物、仓储货物等产生的费用、损失共计18余万元。
出口领域商标侵权判断成焦点
据悉,我国商标法修改后,要求商标侵权判断以混淆为原则,而混淆是以国内消费者是否对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和商品的来源会发生混淆为标准的。对于出口领域是否会发生混淆现在有较大争议,因此商标法修改后商标混淆原则的标准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专家,他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范围应当是我国地域内。”据他介绍,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采取注册原则,且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专家表示:“在我国,商标侵权针对的权利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而造成消费者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条件,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范围也应限于我国内。”
目前我国对混淆的判定并没有更细化的统一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出口与非出口领域,判定混淆的标准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出口领域施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专家表示,认定侵权的法律及标准也适用国内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同理。
同时,专家对于出口贸易公司遇到货物被海关查扣,但商标权人无下一步行动的情形也给予了相关建议:“出口贸易公司可以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既可以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海关主张权利。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若该类情形是基于海关的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的查扣,出口贸易公司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得到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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