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科技创新中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结合
字号: +-
563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一项重大发展战略。在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过程中,政府与企业是两种重要的推动力量。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充足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是实现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贴近市场需求则是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然而,当前我国科技创新投入不足,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
为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2020年全社会R&D占GDP的比重达2.5%以上的科技金融配置目标,并明确提出“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政府在科技金融配置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什么作用,政府作用如何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及作用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创新主体间关系的视角来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国家的科技知识创新网络。科技知识创新网络是由科技知识创新、知识转移与知识分享等活动链接而成的社会网络,其核心是科技知识创新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都是科技创新网络的节点单位或创新主体,但在科技创新网络中的作用与科技创新类型并不相同。
乔治.戴、保罗.休梅克曾提出,科学是“知道什么”;技术是“知道如何做”;市场和商业则是“知道在哪里”、“知道什么人”。科研机构和大学无疑是科学技术知识创新的主力军,但科技型企业较之科研院所有更强的市场敏感性和盈利动机去发现技术的商业用途。企业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过程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所以,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知识创新网络中扮演着核心节点的角色并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力量。通常所说“产、学、研”相结合就是指作为核心节点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与大学、科研机构等链接成为一个互补性的科技创新网络,这个网络的节点单位或者“子网络”越多,则越有利于互补性科技知识的创新、扩散与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并非创新主体,但却是推动科技创新网络链接的重要力量。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通过“规则”、“规范”、“信念”和“组织”等制度要素的结构化建立与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第二,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实行“政策性金融”,支持创新活动。直接金融配置,即财政资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支持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间接金融配置则是指财政资金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政府需要扮演科技金融网络链接机制的“桥(bridge)”的角色,即通过政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如孵化园、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促进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进行链接。
在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具体方式上,“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遵循交易自愿的契约原则,市场价格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竞争激发创新。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引导资源配置与激励创新,政府职能大体上界定为解决那些因“外部性”引起公共领域中的“市场失灵”,例如,政策性金融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但直接金融配置过程也要防止“政府失灵”,因此,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管理方面既要有激励也要有约束,以形成一个“公平竞争、协作互惠”的创新环境。制度也是一种“公共品”,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对于鼓励创新尤为重要。
企业的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是一种市场导向的盈利行为,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也是一种市场行为。高科技项目因其收益的不确定性而较之传统项目有更大风险,但是,市场提供了不同的“金融交易结构”来满足科技创新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以及资金提供者的“收益—风险”匹配需求。“金融交易结构”可以定义为“收益率”、“风险”和“流动性”等结构性要素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及其契约安排之体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呈现风险递减的特征,从而依次为“天使投资”、VC、PE、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金融交易机会。这些交易严格按照“收益—风险—流动性”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摒弃那些“收益—风险”不相匹配的金融交易。但政府可以通过“引导投资”、“风险分担”、“财政补贴”等方式把财政资金嵌入到金融交易结构之中,以改变“收益—风险”匹配关系,促使交易自愿达成。
对于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普遍存在收益不确定、风险大,且无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资产,如果不改变这种“收益—风险”匹配关系,商业银行很难给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如苏州市科技局与交通银行共同创新的金融交易结构——“科贷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违约损失实施补偿,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及交易成本。今后应该更好地借鉴这些经验,对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具体形式进行更加广泛的探索。(曹麒麟、毛道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中国科技金融研究中心)
为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2020年全社会R&D占GDP的比重达2.5%以上的科技金融配置目标,并明确提出“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政府在科技金融配置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什么作用,政府作用如何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及作用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创新主体间关系的视角来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国家的科技知识创新网络。科技知识创新网络是由科技知识创新、知识转移与知识分享等活动链接而成的社会网络,其核心是科技知识创新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都是科技创新网络的节点单位或创新主体,但在科技创新网络中的作用与科技创新类型并不相同。
乔治.戴、保罗.休梅克曾提出,科学是“知道什么”;技术是“知道如何做”;市场和商业则是“知道在哪里”、“知道什么人”。科研机构和大学无疑是科学技术知识创新的主力军,但科技型企业较之科研院所有更强的市场敏感性和盈利动机去发现技术的商业用途。企业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过程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所以,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知识创新网络中扮演着核心节点的角色并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力量。通常所说“产、学、研”相结合就是指作为核心节点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与大学、科研机构等链接成为一个互补性的科技创新网络,这个网络的节点单位或者“子网络”越多,则越有利于互补性科技知识的创新、扩散与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并非创新主体,但却是推动科技创新网络链接的重要力量。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通过“规则”、“规范”、“信念”和“组织”等制度要素的结构化建立与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第二,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实行“政策性金融”,支持创新活动。直接金融配置,即财政资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支持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间接金融配置则是指财政资金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政府需要扮演科技金融网络链接机制的“桥(bridge)”的角色,即通过政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如孵化园、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促进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进行链接。
在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具体方式上,“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遵循交易自愿的契约原则,市场价格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竞争激发创新。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引导资源配置与激励创新,政府职能大体上界定为解决那些因“外部性”引起公共领域中的“市场失灵”,例如,政策性金融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但直接金融配置过程也要防止“政府失灵”,因此,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管理方面既要有激励也要有约束,以形成一个“公平竞争、协作互惠”的创新环境。制度也是一种“公共品”,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对于鼓励创新尤为重要。
企业的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是一种市场导向的盈利行为,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也是一种市场行为。高科技项目因其收益的不确定性而较之传统项目有更大风险,但是,市场提供了不同的“金融交易结构”来满足科技创新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以及资金提供者的“收益—风险”匹配需求。“金融交易结构”可以定义为“收益率”、“风险”和“流动性”等结构性要素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及其契约安排之体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呈现风险递减的特征,从而依次为“天使投资”、VC、PE、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金融交易机会。这些交易严格按照“收益—风险—流动性”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摒弃那些“收益—风险”不相匹配的金融交易。但政府可以通过“引导投资”、“风险分担”、“财政补贴”等方式把财政资金嵌入到金融交易结构之中,以改变“收益—风险”匹配关系,促使交易自愿达成。
对于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普遍存在收益不确定、风险大,且无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资产,如果不改变这种“收益—风险”匹配关系,商业银行很难给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较好的探索,如苏州市科技局与交通银行共同创新的金融交易结构——“科贷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违约损失实施补偿,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及交易成本。今后应该更好地借鉴这些经验,对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的具体形式进行更加广泛的探索。(曹麒麟、毛道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中国科技金融研究中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