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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强制性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程序

发布时间:2017-09-2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标签: 商标 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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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许多纠纷可以使用于2016年6月1日生效的强制性纠纷诉前调解程序来解决。但自2017年7月11日起,某些知识产权纠纷不再适用该程序,而是需要采取特别的管理办法来处理此类案件。

损害赔偿或专有权侵权赔偿主张

就主张损害赔偿或专有权侵权赔偿的纠纷案而言,如果涉案方为法律实体或个体企业,则发送诉前争端调解请求书(demand letter)的强制要求被保留。

在必须发送诉前争端解决请求书的情况下,以下情形也可能需要提交起诉书(statement of claim):

——主张被完全或部分驳回;或者

——自发送诉前争端调解请求书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回应。

以商标未使用为由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诉讼

如果利益相关方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打算终止另一方的商标权,则必须遵守新的特别诉前纠纷调解程序。根据新的程序,利益相关方必须向商标所有人发送建议,以(1)申请放弃商标权;或(2)就此类权利的转让订立合约。

如果在发送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所有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则利益相关方有权提起诉讼,提起此类法律诉讼的时限为上述2个月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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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化反映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在考虑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知识产权新规则。

尽管仍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是否可能提出其他方法来解决商标不使用纠纷或者潜在的商标滥用纠纷),但新规可以减少诉至法庭的案件数量,并且增加通过调解来解决此类纠纷的案件数量。

因此,在制定处理此类纠纷的司法战略和策略时应将这些新的程序考虑在内。

(编译自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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