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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现发出通知,向公众征求哪些海外在线和实体市场应被纳入美国《2017年恶名市场名单》的书面意见。建议曾被列入该名单的中国企业密切关注该问题,并就美国商协会等提出的有关自己的问题及时作出解释并发送给USTR。
所谓恶名市场,指美国之外大量参与或协助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的在线市场和实体市场。2010年,美国政府发布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奥巴马政府宣布将《恶名市场名单》从《特别301报告》中单列出来,以提升《恶名市场名单》的重要性,促进公众对它的了解,指导相关的贸易及其他执法行动。
USTR通过联邦公报向公众征询意见并与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协商后确定最终的年度名单。第一份《恶名市场名单》于2011年2月发布,此后每年发布一份。
2017年提交《恶名市场名单》书面意见的日期、途径和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日期
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日午夜(美国东部时间)。
提交反驳意见和其他USTR在审查期间将考虑的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午夜(美国东部时间)。
途径
书面意见可通过联邦电子法规门户网站提交,网址为www.regulations.gov。
另外,公众可在相关截止日期前通过Special301@ustr.eop.gov联系USTR提交意见,或了解更多信息。获取特别301审查的信息(包括恶名市场名单)可访问www.USTR.gov。
在联邦电子法规门户网站主页的搜索框输入USTR–2017–0015可查看相关方提交的意见。
意见包含的内容
为方便审查,USTR要求书面意见应尽可能详细,必须指明具体的市场以及将该市场纳入名单的理由。如可行,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 若为实体市场,市场的名称和地点,如通用名称、街道地址、社区、购物区和城市等,以及主要业主或运营者的身份。
● 若为在线市场:
○ 曾用和现用域名以及托管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地址、注册信息和名称。
○ 网站的访问量信息,包括访问人数和网页浏览量,浏览者平均在网站上花费的时间,所提供、销售和交易的侵权商品的预估数量,所分享、上传、下载、传播或复制的非法文件的数量,以及在全球或某个国家的访问量排名。
○ 收入来源,如销售、订阅、捐赠或广告,以及获取收入的方式。
● 市场是否归政府实体所有、由其运营,或隶属于该政府实体。
● 所销售、交易、分销或向市场提供的假冒或盗版产品的类别。
● 假冒或盗版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或某市场在给定地理区域内或在该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的规模、影响或重要性。
● 盗版或假冒对权利人造成的预估经济损害,以及计算损害的方法论说明。
● 在过去几年盗版或假冒商品的数量或损害预估值在增长还是下降,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预估数或预估值。
● 所销售、交易、分销或公开的侵权商品或服务是否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威胁。
● 任何已知的对该市场采取的合同、行政、民事或刑事执法活动以及执法活动的结果。
● 权利人对市场采取的额外行动,如发送删除通知、要求网站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发送停止侵权函、向业主发送警告信、要求执行租赁条款、要求提供商执行服务条款或使用条款,以及这些行动的结果。
● 市场主体或运营商为删除、限制或阻止假冒或盗版商品与服务而采取的额外行动(包括阻止获取此类商品或服务,冻结卖家和买家账号),应对假冒和盗版的市场政策和指南的有效性,以及与权利人和执法者的合作程度。
● 任何其他与审查有关的信息。
(编译自:Federal Register/Vol. 82, No. 157)
所谓恶名市场,指美国之外大量参与或协助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的在线市场和实体市场。2010年,美国政府发布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奥巴马政府宣布将《恶名市场名单》从《特别301报告》中单列出来,以提升《恶名市场名单》的重要性,促进公众对它的了解,指导相关的贸易及其他执法行动。
USTR通过联邦公报向公众征询意见并与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协商后确定最终的年度名单。第一份《恶名市场名单》于2011年2月发布,此后每年发布一份。
2017年提交《恶名市场名单》书面意见的日期、途径和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日期
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日午夜(美国东部时间)。
提交反驳意见和其他USTR在审查期间将考虑的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午夜(美国东部时间)。
途径
书面意见可通过联邦电子法规门户网站提交,网址为www.regulations.gov。
另外,公众可在相关截止日期前通过Special301@ustr.eop.gov联系USTR提交意见,或了解更多信息。获取特别301审查的信息(包括恶名市场名单)可访问www.USTR.gov。
在联邦电子法规门户网站主页的搜索框输入USTR–2017–0015可查看相关方提交的意见。
意见包含的内容
为方便审查,USTR要求书面意见应尽可能详细,必须指明具体的市场以及将该市场纳入名单的理由。如可行,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 若为实体市场,市场的名称和地点,如通用名称、街道地址、社区、购物区和城市等,以及主要业主或运营者的身份。
● 若为在线市场:
○ 曾用和现用域名以及托管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的地址、注册信息和名称。
○ 网站的访问量信息,包括访问人数和网页浏览量,浏览者平均在网站上花费的时间,所提供、销售和交易的侵权商品的预估数量,所分享、上传、下载、传播或复制的非法文件的数量,以及在全球或某个国家的访问量排名。
○ 收入来源,如销售、订阅、捐赠或广告,以及获取收入的方式。
● 市场是否归政府实体所有、由其运营,或隶属于该政府实体。
● 所销售、交易、分销或向市场提供的假冒或盗版产品的类别。
● 假冒或盗版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或某市场在给定地理区域内或在该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的规模、影响或重要性。
● 盗版或假冒对权利人造成的预估经济损害,以及计算损害的方法论说明。
● 在过去几年盗版或假冒商品的数量或损害预估值在增长还是下降,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预估数或预估值。
● 所销售、交易、分销或公开的侵权商品或服务是否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威胁。
● 任何已知的对该市场采取的合同、行政、民事或刑事执法活动以及执法活动的结果。
● 权利人对市场采取的额外行动,如发送删除通知、要求网站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发送停止侵权函、向业主发送警告信、要求执行租赁条款、要求提供商执行服务条款或使用条款,以及这些行动的结果。
● 市场主体或运营商为删除、限制或阻止假冒或盗版商品与服务而采取的额外行动(包括阻止获取此类商品或服务,冻结卖家和买家账号),应对假冒和盗版的市场政策和指南的有效性,以及与权利人和执法者的合作程度。
● 任何其他与审查有关的信息。
(编译自:Federal Register/Vol. 82, No.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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