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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时发布了两个判决,针对的是对专利评审和上诉委员会(PTAB)第一个多方复审程序的上诉。第一个判决是修改后的合议庭意见:
1.法院没有“审查专利商标局建立多方复审程[S1] 序的决定的管辖权”;
2.专利商标局有制定法授予的决策权力来判定专利多方复审程[S2] 序中的权利请求应该被给予“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因此PTAB广义的权利请求解释以及之后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合适的;
3.PTAB适当地拒绝了Cuozzo缩小解释其权利请求以避免成为现有技术。
Dyk法官与Clevenger法官共同撰写了多数意见书,Newman法官则在几乎每一点上都存在不同意见。“我还没有完全看过修改后的意见,但是与之前的版本似乎并没有很大不同。”
在第二份判决中, Cuozzo申请对行政审查中权利要求解释采用最广义合理解释(BRI)标准进行全席重审,法院驳回了。投票差额非常之小,6比5,首席法官Prost,Newman法官,Moore法官,O’Malley法官,以及Reyna法官投票同意全席重审,Lourie法官,Dyk法官,Wallach法官,,Taranto法官,Chen法官,以及Hughes法官则投票反对。奇怪的是,6个投票否决全席重审申请的法官中的4个仍觉得有必要写意见书来解释法律。
支持最广义合理解释者这样写道:
国会授权专利局决策权以制定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建立和管理多方复审程序”(《美国法典》第35编316条a款第4项)等等,专利局也在多方复审程序中采用了最广义合理解释标准。如果没有国会想要废除(历史上的)最广合理解释标准的证据,我们就不应该基于我们认为合适的公共政策来采用一个不同的标准。如果标准要改变的话,那是国会的事情。有一些正在进行中的法案可以做到这个。
首席法官Prost(还有4个法官同事)对全席驳回持有不同意见,写道:
在裁判程序中,权利请求必须按照其真正意义理解,而不是其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不同意见挑战了授权的说法,暗示决策权是程序性的权力,而不是实体权力,权利请求解释的标准是非常实体性的。“在我们看来,这些与国会之前授权制定程序法规一致的”。
这个判决显然很重要,因为未来的多方复审程序中很多关于显而易见性的观点有赖于专利商标局在广义上解释权利请求范围。专利权人最好在PTAB赢得他们的案子,而不是依赖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推翻判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分歧以及判决中的行政法相关内容表明,是时候由最高法院重审了。(编译自patentlyo.com)
1.法院没有“审查专利商标局建立多方复审程[S1] 序的决定的管辖权”;
2.专利商标局有制定法授予的决策权力来判定专利多方复审程[S2] 序中的权利请求应该被给予“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因此PTAB广义的权利请求解释以及之后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合适的;
3.PTAB适当地拒绝了Cuozzo缩小解释其权利请求以避免成为现有技术。
Dyk法官与Clevenger法官共同撰写了多数意见书,Newman法官则在几乎每一点上都存在不同意见。“我还没有完全看过修改后的意见,但是与之前的版本似乎并没有很大不同。”
在第二份判决中, Cuozzo申请对行政审查中权利要求解释采用最广义合理解释(BRI)标准进行全席重审,法院驳回了。投票差额非常之小,6比5,首席法官Prost,Newman法官,Moore法官,O’Malley法官,以及Reyna法官投票同意全席重审,Lourie法官,Dyk法官,Wallach法官,,Taranto法官,Chen法官,以及Hughes法官则投票反对。奇怪的是,6个投票否决全席重审申请的法官中的4个仍觉得有必要写意见书来解释法律。
支持最广义合理解释者这样写道:
国会授权专利局决策权以制定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建立和管理多方复审程序”(《美国法典》第35编316条a款第4项)等等,专利局也在多方复审程序中采用了最广义合理解释标准。如果没有国会想要废除(历史上的)最广合理解释标准的证据,我们就不应该基于我们认为合适的公共政策来采用一个不同的标准。如果标准要改变的话,那是国会的事情。有一些正在进行中的法案可以做到这个。
首席法官Prost(还有4个法官同事)对全席驳回持有不同意见,写道:
在裁判程序中,权利请求必须按照其真正意义理解,而不是其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不同意见挑战了授权的说法,暗示决策权是程序性的权力,而不是实体权力,权利请求解释的标准是非常实体性的。“在我们看来,这些与国会之前授权制定程序法规一致的”。
这个判决显然很重要,因为未来的多方复审程序中很多关于显而易见性的观点有赖于专利商标局在广义上解释权利请求范围。专利权人最好在PTAB赢得他们的案子,而不是依赖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来推翻判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分歧以及判决中的行政法相关内容表明,是时候由最高法院重审了。(编译自patentl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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