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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议员称在线平台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06-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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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项新的关于知识产权执法行动计划的决议中,欧洲议会呼吁制定一个“综合的打击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框架”,并将其作为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部分举措。 

        决议称“迫切需要为新创造制定法律保护,因为这将鼓励投资并带来进一步的创新。” 

        决议称,新立法必须符合人们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认可数据保护要求。 

        决议称,要求“网络行为者”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新规则应符合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原则。 

        “欧洲议会……认为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中发挥作用,并且应该参与其中,”决议说。“它强调涉及所有行为者的做法应该同时建立在在线和离线的环境中;并认为若要取得成功,就需平衡基本权利,因为影响基本权利的措施不能被商业运营商自愿实施,但却需要法律依据和司法监督。” 

        议员们指出,“网络市场”中的假冒商品贸易不断增长,政府在控制这些渠道的销售行为方面能力有限。决议说“需要让市场平台的所有者参与知识产权执法,包括下架假冒商品和驱逐假冒商品卖家”。 

        议会呼吁欧洲委员会“拿出一个详细的方案,评估目前的法律框架在在线活动方面的不足,如果合适的话,提出让欧盟立法框架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建议”。 

        欧洲议会议员也支持打击假冒和网络版权侵权的“软法措施”,支持权利人与网络提供商、广告商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等“合作伙伴”之间的自愿协议,这些协议的目的是“剥夺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收入”。 

        out-law.com网站属于品诚梅森(Pinsent Masons)律所,该律所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专家吉莉.安德森(Gillian Anderson)说:“品牌所有者和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提议将受到品牌所有者的欢迎。然而,我们可能会看到平台运营商因各种原因不愿承担太多的监管其网站内容的责任,但主要原因是成本和风险。” 

        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网络中介运营商一般不对侵权材料承担责任,如果这些材料既不由他们创造也不受他们监督而只是存储或传递给他们用户。根据该指令,服务提供商一般不对那些使用他们的服务的人从事的活动负责,成员国不得让服务提供商承担监管其服务中的非法活动的义务。 

        但是,如果服务提供商明知有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应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的侵权活动负责。为了免责,知情的网络中介商必须迅速移除或禁止访问侵权内容。英国通过《电子商务条例》实施《电子商务指令》。 

        在议会通过的一份关于在欧盟之外的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独立决议中,欧洲议会议员呼吁欧洲委员会和欧盟国家政府“与网络平台举行结构性对话,讨论辨别和处理销售假冒商品的最佳方式。” 

        议员还表示欧盟应采取更多措施,加强欧盟贸易圈之外的地理标志保护。 

        欧盟法律对与欧盟特定地区同名的商品的销售或生产施加了限制。这意味着苏格兰威士忌、帕尔马火腿和香槟等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只有在符合一定“技术规范”时才能被如此称呼。 

        决议称:“欧洲议会呼吁欧洲委员会与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ICANN)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建立一个在互联网上保护地理标志的机制。”(编译自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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