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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默斯阐述反倾销与知识产权保护并答疑

发布时间:2008-03-24 来源:《财经网》 作者:陈晋
标签: 反倾销 萨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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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萨默斯继续以“贸易一体化中的一些问题”为题讲解自由贸易的复杂性。这天的讲述重点是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萨默斯解释什么是倾销和为什么要反倾销。倾销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卖产品。一般来说,价格越低对消费者好处就越多,也即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就越多。但倾销对市场的副作用更大,因为倾销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倾销商有可能挤垮对手,增大市场份额,形成垄断经营后再抬高价格。

  “有些人认为美国反倾销法规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以至于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对这一点我们暂且不议,先讨论环境标准是否应该包括在反倾销法规范围之内。”萨默斯举例说,如果一家厂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降低成本,国家又不征环保税,则该厂商的定价是否应被认定为倾销价格呢?各国的环保标准是否可以不同?若一国环保标准较严而另一国较宽,是否公平?

  萨默斯认为,每个国家的环境条件不一样,因此有理由制定不同的环保标准。“一般来说,美国共和党主张各州均有权制定自己的环保标准,民主党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制定统一标准,以防止各州走上“竞次”(race to the bottom)之路——竞相制定宽松的环保标准,以降低本州产品的生产成本,招商引资刺激本州的经济发展。”

  这就涉及到,如何处理好政府主权、公共利益和政府间一体化三者之间的关系。萨默斯说,“如果你支持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观点,你就会完全放弃公共利益,一味追求个体权利。如果你支持欧盟的形式,你就会追求公共利益和一体化,放弃一部分国家权利以避免‘竞次’的结果。”

  此时,一位看似访问学者的中年人举手提问:“你认为WTO在判决反倾销案件时是否公正?因为世界经济体系大多是按照美国的意志制定的,在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胜诉和败诉的比例大约是多少?”

  对此,萨默斯直言不讳地回答:“我没有统计过美国胜诉和败诉的比例,但我的感觉是,WTO评判案件的程序是公平的,裁判小组总的说来是公正的。你也许感觉美国胜诉的比例比其他国家大,但我并不认为如此。”他说,事实上,很有可能只是因为美国有各行业的强大游说团和律师,起诉其他国家的几率比较高。而其他国家起诉美国的几率比较小,因为谁也不愿意失去美国这个大市场。

  萨默斯认为,WTO的判决与各个国家法庭的判决有本质的不同。各国法庭的判决是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而WTO没有,它只是根据WTO的章程判定胜诉方有权利采取报复措施。但是,谁都知道报复的后果是两败俱伤。因此,其他国家很有可能因为不愿意失去美国市场,而选择放弃上诉美国。

  接着,萨默斯转入更有争议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什么样的产品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产品有哪些共同特征?萨默斯说,这些产品最大的特征是,前期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很高,而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很低,产量与投入的关系呈现规模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另外,生产这些产品的产业没有完全竞争,由于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厂商对市场有暂时的垄断。而且,价格远远高于其边际成本。

  从厂商的角度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长越好,这样就可以把前期高昂的研发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赚回来,还有可能赚取大量利润。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允许垄断的时间越短越好,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消费者以低价享受产品,从而有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政府在两者之间应如何取舍?萨默斯说,如果政府认为鼓励创新比增加消费者剩余更重要,则会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长一些,反之则短一些。“如果你问现任总统布什,他会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放之四海的真理’。如果你问民主党众议员Barney Frank,他就会说,‘美国过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对劳工与环境的保护不够。’”

  在他看来,发达国家的发明创造相对较多,因此更为看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发明创造相对较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较弱。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注重长期的经济发展,就会更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着重于眼前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那么重视。所以,政府不但要权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权衡长期与短期的利益。

  萨默斯解释,如果厂商根据偿付能力的不同而对商品予以区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对富人(富国)收取高价,对穷人(穷国)收取低价,则可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此举前提必须是:产品不能从穷人(穷国)转卖到富人(富国)手中。

  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在医药领域尤其突出。萨默斯通过图表说明,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的新药数量在逐年下降,而研发新药的成本在逐年增加。在对非洲国家至关重要的艾滋病治疗药品上,那些没有品牌却有同样功效的药品(generic drugs)的市场价格,低于品牌药品(brand drugs)价格的一半以上,但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却阻止这样物美价廉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萨默斯说,一些非政府组织指责美国政府及法律“劫贫济富”。几年前,哈佛一些热血沸腾的年轻学生也支持这一立场。

  然后,萨默斯介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卸任后成立的“克林顿全球基金”,是如何在不影响厂家和发明者利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这一问题的。克林顿利用其影响力,把非洲贫困国家和美国大制药厂商聚集起来,令其达成协议——厂商按边际成本标价把防治艾滋病的药品卖给非洲贫困国家,从而换得后者对在中等收入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另外,在发达国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人均收入在5000美元以下的国家获得非品牌药品的营销权,只要这个国家在世界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小于2%。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不同疾病的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只有2%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制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疾病,这甚至比发达国家用于研制家禽疾病的费用还要少。萨默斯进一步说,“那我们就需要想一想,如何鼓励发达国家在提高研发创新能力的同时,能使更多的消费者享用其好处。这样的办法包括在研发某种药品的过程中,即高投入的过程中,全球提前预定采购方案。”(《财经网》专稿/特约作者 陈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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