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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再度入选。其他世界知名人物包括法国总统尼古拉斯·萨科奇、日本专利局(JPO)局长中嶋诚、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局长全湘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助理总干事厄内斯托·鲁比奥、WIPO副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及服务事务委员查理·麦克格里维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等。下文是《名录》上榜人物的详细介绍:
1、吉姆·马拉克沃斯基(Jim Malackowski)——美国Ocean Tomo公司
吉姆·马拉克沃斯基,美国人,上世纪80年代末曾是一名咨询会计师,后成为Intecap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但是,他并不满足于从事单纯的资产评估和专业咨询工作,而是希望在知识产权投资领域有所建树。2003年7月,马拉克沃斯基退出Intecap公司董事会,向芝加哥银行贷款100万美元创办Ocean Tomo公司。公司现有员工80多人,以专家举证、价格评估、投资、风险管理和企业金融为业务主体。2006年4月,Ocean Tomo公司推出知识产权拍卖服务,并先后在旧金山、纽约、芝加哥和伦敦等地举行多场拍卖会,成交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从而令该公司声名鹊起。去年夏天,马拉克沃斯基启动一个两亿美元的个人基金,用于投资持有高增值潜力专利的公司,借此间接地使用这些专利。如果被投资的公司未能履行职责,那么Ocean Tomo将有权拍卖专利使用权。这个新颖有趣的基金项目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除了基金项目,Ocean Tomo公司还将目光投向金融产业。通过与美国几家证券交易所合作,该公司推出名为“Ocean Tomo 300”的知识产权指数(IP indexes),专门对各大企业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他们认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最有价值的并不是其固定资产,而是其手中持有的知识产权。马拉克沃斯基满怀壮志地说:“我希望它能像史坦普500指数或道琼斯指数一样被广泛认可,而且更具价值。”
2、克里斯托弗·齐默曼(Christophe Zimmerman)——世界海关组织(WCO)
克里斯托弗·齐默曼,法国人,早年曾在欧盟委员会工作,现任WCO知识产权执法组组长,主要负责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事务,并通过分析盗版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等工作,帮助公众树立反盗版意识。在齐默曼的努力下,2007年6月,八国集团在德国海利根达姆举行峰会期间重点讨论了如何解决假冒与盗版问题,并且均对《海关和边境执法合作协议》的指导原则持肯定态度。
2008年,WCO计划为各国海关部门制定一套标准,同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协助这些部门打击假冒与盗版行为,并通过培训和风险分析等手段,帮助海关部门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齐默曼将在这一系列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3、雅各布大法官(Lord Justice Jacob)——英国伦敦上诉法院(London’s Court of Appeal)
作为英国伦敦上诉法院内部唯一一位知识产权专家,雅各布大法官是负责起草专利上诉案件判决书的不二人选,对于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来说影响力巨大。凭借渊博的学识和出色的才干,他赢得了业内人士乃至诉讼人的尊敬。即便是在欧洲这个大舞台上,雅各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积极倡导建立欧洲专利法院,并领导一个法官小组为此拟定出一份程序法草案。在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英国专利权这个敏感的问题上,雅各布的态度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去年11月,他在审理Microssan上诉案时明确支持英国专利局不向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建议欧洲专利组织对类似问题采取同样立场。欧洲专利组织至今未就此明确表态,社会各界仍围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争论不休。但最终结果如何,雅各布的作用不容小觑。
4、爱德华·丹蒂斯(Edward Daintith)——欧洲专利局(EPO)
爱德华·丹蒂斯现任“EPO审查员联盟”主席,经常代表审查员向EPO管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维护审查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审查员和管理层的一致认可。
5、维博·德波尔(Wubbo de Boer)——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维博·德波尔现任OHIM局长,任期至2010年。在其卓越领导下,OHIM成绩斐然,短短三年之内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两度下调。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 注册申请量不断增加,OHIM的实际收入已大大超过预期;(2) OHIM采用新技术,工作成本明显降低;(3) 德波尔倡导的机构改革成效显著,审查效率大幅提高。虽然改革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积压申请的数量日益减少,审查质量明显提高。
6、大卫·达尔(David Dull)——美国Broadcom公司
大卫·达尔1998年加入美国Broadcom公司。该公司以生产半导体和软件产品闻名于世,拥有2,000多件美国专利和800多件外国专利。达尔现任该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主要负责采购、外部投资、专利许可和法律诉讼事务。近几年来,诺基亚、InterDigital和Qualcomm等大型电信科技企业围绕3G服务的争端不断,争论的焦点就是专利与标准问题。但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Broadcom与Qualcomm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不久之前,加州地区法院裁定,Qualcomm侵犯Broadcom三件专利权,应支付损害赔偿金1,960万美元。随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亦作出有利于Broadcom的决定,禁止安装Qualcomm公司生产的侵权芯片的手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能够打赢这场官司,达尔自然功不可没。
7、贝丝·诺韦克(Beth Noveck)——纽约法学院(New York Law School)
贝丝·诺韦克是一位律师、软件专家和学者,目前在纽约法学院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在她的大力倡导和努力下,USPTO近期正式推出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审阅试点项目”,为期一年。依照该项目的相关规定,USPTO将尽早公布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可以对该申请进行审阅,并向USPTO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以帮助审查员尽快完成实审工作,同时确保审查质量。
这个项目得到通用电气和微软等大公司的支持。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传统审查制度的破坏,专利审查工作应由专业人士完成,不应鼓励公众参与其中;一件专利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来裁定,公众无权干涉。诺韦克对此不以为然。她认为,现在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掌握的信息量非常大。随着审查员工作负担的日益加重,他们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而公众提供的现有技术文件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长期以来USPTO一直被人们视作三尺禁地,高高在上。实施“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审阅试点项目”无疑将加强审查员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增进了解、消除隔阂。此外,为公众提供参与机会是尊重其民主权利的体现,因此推行该项目事关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也事关数字时代的民主进程。”
8、托盖尔·沃特豪斯(Torgeir Waterhouse)——挪威消费者理事会(Consumer Council of Norway)
托盖尔·沃特豪斯现任挪威消费者理事会高级顾问,因在版权问题上迫使全球知名网络音乐运营商苹果公司低头让步而声名大噪。两年前,挪威消费者理事会向欧洲委员会提起上诉,状告苹果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条件过于苛刻,尤其是不合理地利用数字权利管理(DRM)技术,致使消费者购买并下载的音乐产品只能在该公司生产的iPod播放器上使用。不久之后,荷兰、丹麦、瑞典、法国和德国也相继就同一问题提起上诉。苹果公司不但为此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企业声誉也一落千丈。2006年9月,苹果公司终于作出让步,表示将修改服务条款,不再为其音乐产品附加DRM技术。
沃特豪斯认为,艺术家和创作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消费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这一点经常被忽略。挪威消费者理事会目前正起草一份关于数字权利的法律文件,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项工作已受到欧盟委员会的密切关注。除了音乐行业之外,沃特豪斯及其同事还将目光投向其他领域。“不论是音乐,还是书籍、电影,消费者都有权决定购买哪些内容(content)以及购买之后如何使用。内容过去被视作产品,现在被视作服务,因而对消费者的保护越来越淡化,主动权也越来越多地掌控在企业手中。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设法构建并保持一种平衡。”
9、厄内斯托·鲁比奥(Ernesto Rubi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厄内斯托·鲁比奥,乌拉圭人,现任WIPO助理总干事,负责商标、地理标志及外观设计注册事务。近段时期,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不断攀升,如果保持目前的增长势头,2007年度有望突破4万件,这是马德里体系成功运作的标志。在未来几年中,巴西、哥伦比亚、印度、以色列和南非将相继加入该体系,从而使国际商标注册更具吸引力。
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申请量一直比较低。有些国家希望进一步简化马德里体系 (比如将《马德里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合并),同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行《海牙协议》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作为WIPO助理总干事的鲁比奥责任重大。
10、理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FSF)
不管人们喜欢与否,开放源代码的问题已无可回避,而开放源代码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作为GNU计划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尔曼始终主张软件应被自由使用,2007年6月29日最新出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 V3)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GPL V3中包括许多限制专利交易的条款,并且明确了对“TiVo”问题的处理办法。TiVo表示营利公司将开放原代码程序放入自己的机器后,不允许使用者自行修改这些程序。在新版GPL V3中,将用文字明确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毕竟开放原代码的成果属于众人,企业没有权利限制别人对其进行修改。
11、多拉·阿昆伊利(Dora Akunyili)——尼日利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控制局(NAFDAC)
多拉·阿昆伊利是一位医学博士,2001年被尼日利亚总统任命为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控制局局长。凭心而论,她所从事的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工作。上任至今,阿昆伊利不断遭到侵扰、恐吓,甚至谋杀。但她无所畏惧,凭借自己的一份忠诚与果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她的努力下,尼日利亚国内的药品制假率已下落到10%,不但让数以万计的患者从中受益,还让众多外国制药企业重拾信心,返回该国投资和发展业务。此外,她还为提高全体国民的打假意识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尼日利亚国内所有制药企业都必须在获得执业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开展业务,所有销售场所都将定期接受检查。
12、全湘雨(Sang-Woo Jun)——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全湘雨1998年进入KIPO工作,先后担任韩国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院长以及韩国知识产权裁判所所长,这些经历使得他在接管KIPO后能够迅速胜任工作。2006年2月,全湘雨被任命为KIPO局长,仅用一年时间就将韩国专利审查周期缩短到9.8个月。然而他取得的成绩并不仅限于国内。WIPO《2006年专利报告》中称,越来越多的专利来源于韩国。专利领域的日渐活跃使得KIPO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日美欧三局已在多项信息共享项目和未来合作计划中,将KIPO包含在内。此外,在WIPO主持的旨在增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的多个项目中,KIPO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3、尼古拉斯·萨科奇(Nicolas Sarkozy)——法国总统
尼古拉斯·萨科奇2007年5月刚刚在法国总统大选中获胜。在竞选过程中,除了表示要与过去的施政纲领“彻底决裂”外,萨科奇还许诺一旦当选将正式签署《伦敦协议》。《伦敦协议》旨在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建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保留要求将权利要求书翻译为其本国语言的权利。该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使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降低3,000欧元申请费,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
尽管《伦敦协议》早在2000年就已达成,但至今未获法国批准。2006年9月,法国宪法委员会作出一项决定,认为加入《伦敦协议》并不违反宪法,从而为法国正式批准该协议扫清了障碍。知识产权界人士正拭目以待,静观萨科奇能否以实际行动履行诺言。
14、吴仪(Wu Yi)——中国国务院副总理
作为中国政府内部负责贸易事务的最高级别官员,吴仪在面对外界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差强人意时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2007年3月,美国政府以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和限制外国出版商进入中国市场为由,向WTO提出两项针对中国的贸易诉讼。面对美国的指责,吴仪一句“我们将奉陪到底”尽显其果敢、强硬的本色。此外,在吴仪的关心下,知识产权事务已被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有关部门正密切合作,抓紧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吴仪深知,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知识产权必将发挥战略作用。
15、陪审员(The juror)——美国得州东区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of the Eastern District, Texas)
他只是一个普通人,没有法律背景,没有专利工作经验,也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但是作为美国得州东区地区法院陪审团的一员,他和许多人一样,推动了创新技术的发展,其作用丝毫不逊色于国会和最高法院。在得州律师的眼中,他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有好奇心并且定期到教堂做礼拜的人,经常对大公司的商业行为持怀疑态度,但却信奉权威,强烈主张尊重财产权。
自从得州东区地区法院开始受理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以来,其陪审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这家法院已成为专利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的首选场所,因为这里的陪审团给人一种感觉(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事实),那就是对专利持有人非常同情,对侵权被告却无比严酷。因此,绝大部分案件都以专利持有人胜诉告终,而且法庭裁定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也非常大。
16、威廉·帕特里(William Patry)——美国Google公司
网络和数字通讯的出现使人们开始预言版权的消亡。然而Google公司新任高级版权律师威廉·帕特里却认为恰恰相反,版权从未像现在这样强大,他认为目前的问题是“公共利益与版权权利人之间不够协调,需要使其保持平衡”。
帕特里于2006年10月进入Google,担任新设立的高级版权律师一职,负责并购、新产品与服务、政策、起诉和合同等方面事务,经常要面对书籍和报纸出版商以及音乐和视频权利人的起诉。另外,自从去年并购在线视频服务网站YouTube后,Google就成为美国传媒巨头维亚康母(Viacom)公司、英国足球联盟和法国国家网球组织等各类机构版权起诉的对象。帕特里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但他本人对此却认为“能直接处理各类问题,做所有的事情,感觉非常好”。
帕特里早年曾在休斯顿大学学习音乐、城市研究和法律,后进入休斯顿法律学院专攻版权。毕业后首先在一家私企工作,后进入美国版权局和司法委员会。1980-1990年代,帕特里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任版权律师,这使其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机会参与版权立法(shape copyright law)。在任期间,委员会驳回了两项扩展性提案,分别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法》(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和《新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该两项提案后于1998年得到通过。然而帕特里对延长版权保护期的做法表示不屑。他认为“权利应与激励机制联系起来,没有人能保证将保护期由有生之年外加50年改为有生之年外加70年能激励出一部新作品”。他表示,很多电影制片厂,发行人和其他版权使用者因未能找到版权权利人或得到其许可而无法使用所需作品。“属于此类的作品成百上千甚至达数百万之多。”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保护期合适呢?帕特里刚刚完成一部6,000页的论文(《帕特里看版权》。该论文用时10余年,其中撰写和整理7年,调查研究7年,此外,对该论文,他每年将做两次更新。《帕特里看版权》可能是有史以来最长的一部版权手册,零售价达1,500美元。对于版权保护期,他认为“有生之年外加10年或25年的保护期较为公平。我可不想70年后,我的妻子和孩子或孙辈们靠我的作品过活。”
17、大卫·卡波斯(David Kappos)——美国IBM公司
大卫·卡波斯现任IBM公司副总裁兼助理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知识产权事务。作为全球首屈一指的专利申请大户,IBM宣布将推出新的专利申请政策,整个知识产权界都在拭目以待。2006年,该公司宣布,其专利申请将接受公众审阅,对外公开所有专利转让记录,同时向公众开放100多件商业方法专利。卡波斯是这些新政策的主要策划者之一。
当前,专利申请待审积压量不断增加,业已成为困扰各国专利主管机构的一个难题,给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为此,卡波斯呼吁各大企业的专利申请人行动起来,为解决这一问题尽一份责任。正是在这种理念的驱使下,IBM首批加入USPTO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公众审阅试点项目”。实际上,制定新的专利政策并积极支持美国的专利制度改革,对于IBM来说不失为明智之举,毕竟健全的专利制度才是该公司财源广进的可靠保证。
18、田力普(Tian Lipu)——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尽管担任SIPO局长一职刚满两年,但田力普在提高全局的工作效率、增加授权程序透明度以及提升客户满意度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5年,SIPO共受理近50万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34%;2006年逾57万件,同比增长20.3%。除了不断开辟新思路、寻求新方法以解决专利申请日益增多的问题外,田力普对中国专利的申请种类亦十分关注。目前,绝大部分本国申请人提交的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价值远远低于发明专利。在2006年12月份召开的一次会议上,田力普公开表示,SIPO的下一个工作目标就是鼓励创新,提高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同时减少“垃圾专利”(junk patents)的授权量。
19、中嶋诚(Makoto Nakajima)——日本专利局(JPO)
作为日本专利局局长,中嶋诚在过去一年中试图激活已“奄奄一息”的国际专利一体化大讨论,并已成功地将KIPO和SIPO请到谈判桌前。JPO已制定出一份路线图,以促使SIPO在专利一体化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JPO正抓紧时间起草一部《实体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如果得以施行,将有助于降低专利申请费用、简化审批程序。此外,在中嶋诚及其同僚的努力下,从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JPO先后与USPTO、KIPO和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试点项目”。
20、约翰·罗伯兹(John Roberts)——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
约翰·罗伯兹于2005年9月出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尽管《专利改革法案》迟迟得不到国会通过,但最高法院在过去一年中作出的四项重大裁决(即eBay、KSR、Medlmmune和Microsoft四个案件)却正在改变美国的专利保护环境,尤其是有效遏止了“专利钩饵公司”(patent trolls)滥用司法诉讼制度。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已被送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作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依据。也许不需要国会通过什么法案,美国的专利制度就已经悄然改变。
21、内森·麦沃尔德(Nathan Myhrvold)——美国知识风险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内森·麦沃尔德14岁进大学,获加州大学地球物理和空间物理硕士、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经济学硕士,23岁时获得数学物理学博士;早年曾在微软公司出任首席技术官兼高级顾问,2000年辞职后创办知识风险公司,任首席执行官。
根据USPTO官方网站的检索结果,麦沃尔德本人持有30余件美国专利,但这并不是他成为风云人物的理由。事实上,知识风险公司现已囤积了数千件专利,其中大部分采用购买方式获得。作为一个“专利兵工厂”,这家公司吸引了大量外部资金。它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两种投资渠道:既可将资金投向该公司自行实施的发明创造活动,也可将资金投向公司设立的“专利收购基金”,后者的回报周期相对较短。
知识风险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已引起众多企业的关注。比如,它买卖专利是通过“空壳”公司(有名无实)秘密操作;往往要同专利持有人及投资者达成不可透露的协议等。这种操作方式令人担忧:将来它有可能通过收购小公司的专利,对某些大公司进行讹诈;或是先让企业在不付费的情况下使用一些专利,待企业发展壮大时再对其提起诉讼,从而获得巨额专利赔偿费。如果真有那一天,知识风险公司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利大鳄”。
22、查理·麦克格里维(Charlie McCreevy)——欧盟委员会
查理·麦克格里维现任欧盟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内部市场及服务工作。2005年中期,欧盟内部就专利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及专利诉讼事务展开大讨论。企业界希望建立统一的专利诉讼制度,欧洲议会亦对《欧洲专利诉讼协议》表示支持,一个由知名专利法官组成的工作组还专门为建立欧洲专利法庭起草了程序法。也许当时麦克格里维满心欢喜,认为一切尽在掌控之中,建立统一的专利诉讼制度已指日可待。但事实并非如此,要想让各成员国就专利管辖权和司法权问题达成一致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应构建何种统一的专利诉讼制度上。麦克格里维的当务之急是帮助各成员国寻找共同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但这并不是麦克格里维的唯一任务。他表示,明年将会公布一份报告,内容涉及共同体商标费用和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insurance for IP litigation)等问题。他认为,欧盟各成员国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一致会相对容易一点。
23、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 Gurr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弗朗西斯·加利,澳大利亚人,1985年加入WIPO,现任该组织副总干事,主管PCT事务,并且是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创始人与负责人。在过去一年中,他一直致力于解决两大难题,一个是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文件使用的语言日趋多样性,另一个是域名恶意抢注现象日益增多。
随着亚洲(尤其是中国和韩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用非欧洲语言撰写的现有技术文件越来越多,这给习惯于欧洲语言的审查员造成诸多不便。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利及其工作团队正着手开发一种多语言检索引擎和PCT专利术语数据库。该数据库有望在2007年底完成。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的管理及实施工作也由加利负责。去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共受理1,823件域名抢注案件,是自2000年以来受理件数最多的一年。恶意抢注现象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越来越多的电脑用户开始使用新版软件自动注册过期域名,并将其链接到点击付费式门户网站上(pay-per-click portal sites)。
作为一名在WIPO工作了22年的“老兵”,加利极有可能在现任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卸任后接掌帅印。
24、玛丽亚·若昂·罗德里格斯(Maria Joan Rodrigues)——欧盟轮值主席特别顾问
玛丽亚·若昂·罗德里格斯是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的一位经济学教授,目前兼任欧盟轮值主席、葡萄牙首相若泽·索特拉克斯(Jose Socrates)的特别顾问。
2000年,欧盟领导人在葡萄牙召开会议,就“里斯本议程”达成一致,希望通过鼓励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等手段,到2010年将欧盟建设成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知识型经济体。但是,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欧洲经济的发展步伐明显减慢,人们对“里斯本议程”的热情也逐渐消退。
7年之后,葡萄牙再次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国,索特拉克斯首相在接替德国总理施罗德出任欧盟轮值主席之前就已向外界宣布,“里斯本议程”将是其任内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此,他将重新启动相关谈判。作为该议程的忠实拥护者和首相的特别顾问,罗德里格斯将就诸多细节问题提供建议,为实现首相的既定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25、陈冯富珍(Margaret Chan)——世界卫生组织(WHO)
陈冯富珍,1947年生于香港,1977年获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医学博士学位,1978年进入香港卫生署,1994年成为香港首位女卫生署长,2003年8月受WHO之邀出任该组织保护人类环境总监,2007年1月被任命为WHO总干事。
在担任香港卫生署长期间,陈冯富珍努力推动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使多项卫生及预防疾病的措施得以顺利实施。1997年,香港地区爆发H5N1禽流感,这是全球第一次人类和禽鸟共同感染该种病毒。陈冯富珍果断采取行动,有效防止了禽流感向其他国家蔓延,其中包括屠宰150万只鸡,这成为后来控制禽流感疫情的国际标准措施。2003年,SARS肆虐香港,震惊全球,她又在管控该疫情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
出任WHO总干事不久,泰国的药品强制许可事件再次让陈冯富珍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6年底至2007年初,泰国政府两次颁布强制许可令,授权国内企业自行仿制抗艾滋病药物Efavirenz和Kaletra以及抗心脏病药物Plavix。此举受到人道主义组织的欢迎,但却遭到美国制药商的强烈反对。针对这一事件,陈冯富珍表示,WHO完全支持发展中国家依照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flexibilities)获取低价优质药品,其中包括使用强制许可。
实际上,知识产权事务是WHO的首要工作之一。2007年11月,WHO将召开公共卫生、创新与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重要议题。虽然外界普遍认为此次会议不会就解决药品获取问题达成广泛一致,但正如一位律师所言,只要能界定出一个获取标准(criteria for access)就已堪称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的破裂以及WIPO的“置身事外”,WHO无疑将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众健康二者关系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身为WHO的领军人物,陈冯富珍的一举一动将备受世人瞩目。
26、詹姆斯·森塞布莱尔(James Sensenbrenner)——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
森塞布莱尔,美国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代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前任主席、现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法庭、网络和知识产权附属委员会成员、颇有声望的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批评家,曾多次表示企业及大学院校对“先申请制”、专利侵权的赔偿限制及授权后异议制度等专利改革建议存在反对呼声。
2007年5月,森塞布莱尔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附属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投票反对《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并力图启动辩论程序阻挠法案的通过。他称在该法案提交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审议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对某些细节再加以斟酌。此外,森塞布莱尔因在推进技术转让方面付出的努力获得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的奖励。
27、土冢原朋一 (Tomokatsu Tsukahara)——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
土冢原朋一,2007年5月23日任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为了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审判更专业和快速,日本国会于2004年通过《知识财产高等法院设置法》,并于2005年4月设立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财产高等法院,承继东京高法原知识财产诉讼审理庭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审理JPO无效专利决定的上诉案件是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主要职责之一。在与JPO就专利创造性构成进行的争论中,土冢原朋一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由于认为JPO对专利创造性适用标准过严,一些被JPO驳回的专利申请在日本知识财产高等法院受到认可,此举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日对KSR案件所持态度可谓截然相反。在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了可专利性的相关标准,裁定KSR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日本专利持有人认为冢土冢朋一将成为美国KSR案件如何影响日本可专利性标准争论的核心人物。随着日本政府再次重申知识产权兴国政策,知识财产高等法院亦将成为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知识产权从业者将见证其如何践行日前全面修订的日本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28、霍华德·伯曼(Howard Berman)——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
霍华德·伯曼,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代表、1982年任国会议员、现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伯曼曾是洛杉矶的一名职业律师,因此与其他国会议员相比,他为确保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在本届国会任期内正式立法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伯曼在知识产权方面具备渊博的学识,因反对政府挪用USPTO上缴费用而在业界享有很好的声誉,同时也积极参与有关著作权的活动。2007年4月美国会议员提交的《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受到参众两院的广泛支持,若要推举一名实力人选推动这一法案最终正式立法,则非伯曼莫属。
29、米哈埃尔·费多托夫(Mikhael Fedotov)——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费多托夫,1998年任UNESCO著作权和邻接权委员会主席、俄联邦宪法法院顾问,长期以来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订拟议,尤其是对俄《民法典》第4章的若干修订持反对态度。费多托夫是一位学院派人士,曾撰写和编辑过数本有关著作权法和媒体传播学方面的书籍。2005年,他成为审理俄工商会商业纠纷案件的俄联邦仲裁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员。观察人士认为,费多托夫是抨击俄《民法典》法律漏洞的关键人物,并一直努力推动相关修订案通过杜马的批准。据悉,俄《民法典》修订议案的审批工作将延至2007年年底进行。
30、杰克·张(Jack Chang,中文名张为安)——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
杰克·张,通用电气亚洲公司的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2003年任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注1]主席。他在GE的主要职责是为其业务发展明确知识产权战略方向和提供支持服务。
31、丹·格里克曼(Dan Glickman)——美国电影协会主席(MPAA)
格里克曼,1995-2001年间任美国农业部长、一位经验丰富的政界人士。自2004年接任杰克·瓦伦蒂当选MPAA主席以来,格里克曼一直被公认是华盛顿一名老练的说客。
2007年6月,MPAA与反假冒和盗版联盟及其他利益团体发起了一系列被称之为“保护美国运动”的立法倡议活动,旨在声援政府打击假冒和盗版、加强边境执法、严惩生产和销售假冒产品行为、改进联邦政府部门间协作、改革民事和司法程序以及教育民众认识盗版和假冒产生的社会危害。
32、纳塔莉·穆莱-贝尔托(Nathalie Moullé-Berteaux)——法国路威酩轩集团(LVMH)
纳塔莉·穆莱-贝尔托, LVMH公司时装与皮革分公司全球知识产权部部长。目前,假冒商品的日益猖獗使许多奢侈品牌权利人遭受巨大损失。拥有艾米里·欧普奇(Emilio Pucci)、纪梵希(Givenchy)和马克·雅戈布(Marc Jacobs)等数个世界知名奢侈品牌的LVMH公司更是损失惨重。为此很多人认为奢侈品牌敌不过假冒商品,但穆莱-贝尔托通过采取对出租人一一还击的措施,为打击假冒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
20年前,穆莱-贝尔托加入路易·威登公司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一路做到知识产权高端职位。曾担任公司全球商标部部长,现管理公司知识产权部。2003年,她在LVMH公司实施一项新策略,即规定出租人要对允许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负责,而不再追查售货人的责任。她的首个目标是纽约唐人街的运河街,该地区因假冒商品猖獗而声名狼藉。2005年,她和她的法律团队成功说服一名联邦法官,颁布一项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责令出租人驱逐所有出售假冒路易·威登商品的承租人。目前,该策略已经开始见到成效。穆莱-贝尔托称现在该地区已见不到假冒的路易·威登的提包,这使她信心大增,并逐步将该理念从美国发展应用到其他国家。
穆莱-贝尔托表示,公司还准备将该策略应用到新领域,包括起诉所有推动销售假冒商品的对象,比如银行、快递公司以及促进网上假冒商品交易的有关方面。另外,降低消费者对假冒商品的需求也是公司的另一重要策略,因为没有了消费需求,制造商和中间商也就不存在了。最近三年,公司采取了曝光假冒商品恶劣生产环境等措施,间接支持了一系列的打击假冒商品的行动。穆莱-贝尔托希望藉此提醒潜在的购物者,假冒奢侈品同假冒药品和假冒食品一样,“不是一种无受害人的犯罪”。
33、马歇尔·费尔普斯(Marshall Phelps)——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
费尔普斯,曾在IBM公司任职、于2003年应比尔·盖茨邀请任微软公司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主管微软的知识产权和实施专利许可等事务。在其推动下,微软先后与Novell, NEC 及Nortel等多家企业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多次表示愿与开源团体进行合作。在微软遭遇某些技术领域难觅合作伙伴之际,费尔普斯力促知识产权合作力度,与其他企业进行非核心技术的许可和共享,并积极拓展新业务。在费尔普斯的努力下,微软设立了企业知识产权许可机制,并引入了量化和责任制管理体制。
费尔普斯一直致力于推广其有关公开创新的理念。目前,费尔普斯将工作重心放在对外工作上,呼吁专利改革和改进专利审批程序,并负责微软与各国专利局间的联络。
34、保罗·米歇尔 (Paul Michel)——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保罗·米歇尔,2004年12月任CAFC首席法官。CAFC在改进和扩大专利持有人受保护范围方面享有一定声誉,因此当《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有可能阻挠这一趋势时,米歇尔致信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知识产权附属委员会,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和在权利要求解释裁决中引入中间上诉(interlocutory appeals)程序的立法修订提出指责。
米歇尔目前倍受外界压力,一方面,相关人士认为他应当尽快带领CAFC的业务运转步入正轨。上诉案件的增加及纠纷的复杂性致使CAFC积压了逾300件专利案件,案件的裁决期也随之延长。米歇尔已采取了促进调解、引入电子申请系统及在CAFC官方网站上向诉讼人提供建议等措施来改变CAFC的形象。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理亦给CAFC施加很大压力,外界对CAFC将如何执行最高法院的决定拭目以待。在审理KSR案件时,最高法院就对CAFC的显而易见性检测标准提出了质疑,尽管CAFC日前称KSR案件只属个例,并已遵循最高法院的原则作出了判决。但上述意见将导致出现更多具有争议的案件,CAFC举行满席审理(en banc)的次数亦可能因最高法院的决定而增加。
35、迪特马尔·哈霍夫(Dietmar Harhoff)——德国慕尼黑路德维格·马克西米利安大学(Ludwig-Maximilian University)
哈霍夫,德国慕尼黑路德维格·马克西米利安大学工商管理学教授、德国创新研究、技术管理和企业协会主席。担任公共和私营机构知识产权顾问的身份为其赢得了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领域的重要影响力。
哈霍夫日前就欧洲的知识产权政策问题致信芬兰政府,呼吁推进欧洲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和注重专利质量。此外,他还以第一撰写人的身份致函德国经济部,提请其关注EPO在面对剧增的专利申请时弱化可专利性标准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指责EPO整个管理构架和政策制定者的重心都侧重于原始的专利申请数量。
2007年3月,哈霍夫被德国政府任命为一个新组建的创新政策委员会主席,并将于2008年3月公布其首份创新战略报告,德国政府承诺将对其公布的数据予以回应。
36、阿尔然·西克里(Arjan Sikri)——印度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
西克里,1999年任印度高等法院助理法官、现任高等法院法官、在知识产权界被认为是印度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最出色的法官之一,以经常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以惩罚性损失赔偿(punitive damages)而闻名。
2006年6月,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西克里判决侵权方向微软公司赔以1.05万美元的赔偿金,并作出以下评述:法院在审理商标、著作权及专利等侵权案件时,不应仅对侵权方处以补偿性损害赔偿,还应本着挫败和惩戒违法者的观点处以惩罚性损失赔偿。西克里在审理一起LG公司的侵权案时表示,若侵权商品与正版商品在同地区销售,政府应当向当地民事法院赋予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权,这一裁决有可能使印度民事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增加。虽然西克里并不是印度唯一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以高额损失赔偿金的法官,但业内人士却对其寄予厚望,期望借助其影响力帮助印度扭转知识产权执法不利的不良声誉。
37、金光浩(Gwangho Kim)——韩国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金光浩,韩国三星电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专利事务负责人,KIPO局长顾问委员会成员,曾任韩国外交通商部知识产权顾问。
自2006年初担任专利事务负责人以来,金光浩负责监管三星公司的专利事务,并立志使三星公司在2007年跻入世界前三强专利申请企业之列。此外,三星亦计划到2010年将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从2006年的250人增至450人。2006年,在USPTO受理的专利申请中,三星公司以2,453件专利申请紧随计算机企业巨头IBM (3,651件)之后,并计划用2-3年的时间赶超IBM。尽管有批评人士认为申请数量的增多会影响专利质量,但不难看出三星正致力于将自己打造成拥有更强大知识产权力量的企业。
38、埃里克·诺特博姆(Eric Nooteboom)——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埃里克·诺特博姆,1987年进入欧盟委员会, 1998任欧盟委员会国际市场常务理事会工业产权部门负责人。在2007年6月召开的“欧洲专利司法权展望”研讨会上,诺特博姆笑称繁重的任务已使他华发早生。事实的确如此,2007年让这位荷兰人备受挫败。在确定有关共同体专利和专利司法权的建议难以得到重要成员的批准后,欧盟被迫延后上述建议的公开日期,并采取低调态度处之。若欧盟期望在改革势头未完全衰退之前,推动有关企业专利诉讼的改革事宜,诺特博姆在未来6个月里力说各成员国达成共识的努力将至关重要。
39、梅格·惠特曼(Meg Whitman)——美国eBay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梅格·惠特曼,1998 年3月加盟美国eBay公司,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惠特曼女士的名字曾不止一次出现在《时代》周刊全球10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名单上,《华尔街日报》、《财富》及《商业周刊》的类似排行榜上也同样可觅其芳名。在惠特曼担任eBay总裁的10年里,eBay已成为全球性的在线市场和世界头号消费者电子商务网站,市值400亿美元。
由于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eBay未能有效解决网上拍卖假冒商品的问题,因此eBay当前深受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指责。eBay运行的验证权利人(Verified Rights Owner,VeRO)程序,可让知识产权权利人阻止未经其允许的涉嫌侵权产品在eBay上的销售。但有人却认为这一项目程序繁褥,无法有效解决这类问题,甚至认为eBay应采取预先机制阻止假冒商品的网上拍卖行为。虽然eBay本身是一个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持有者,但也同样面临着围绕其品牌、数据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挑战。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eBay网上拍卖侵权案时,驳回了CAFC对eBay作出的永久性禁令判决,这对于eBay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决定。
惠特曼在树立品牌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这对于一家面临知识产权持有人不满情绪渐增的企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40、詹姆士·洛夫(James Love)——美国知识生态学国际组织(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詹姆士·洛夫,美国知识生态学国际组织负责人、受教于哈佛和普林斯顿大学的经济学家,他反对制药行业通过垄断专利权获取研发资金和保护潜在的新型救生药品。
洛夫最富创新之举是有关药物研发活动应受到资助的建议。他表示,利用奖励资金激励创新,使新生药品成为公用商品是制药行业未来发展的首要任务。洛夫坚信越来越多的经济人士正开始探讨利用奖励资金激励从清洁能源到农业创新等各个领域发明者的问题,并称各国政府亦着手呼吁WHO为一些被忽略疾病的研发设立创新奖金。若此建议得以实施,将会根本性的改变目前制药企业借助知识产权手段获取研发资金的局面。
41、鲍勃·阿米塔奇(Bob Armitage)——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 Lilly)
阿米塔奇,美国礼来制药公司副总裁兼总顾问。与其他行业相比,制药公司更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这即意味着,当政治家们考虑改革相关专利管理规则框架时,制药公司无疑会成为争论的焦点,身为礼来制药公司总顾问的阿米塔奇亦成为参与上述讨论的一员。他在由3M、陶氏( Dow), 通用电气及摩托罗拉等公司加盟的 “21世纪专利改革联盟”中起着重要作用,该联盟极力说服美国国会通过其建议的相关立法措施,并称所提建议并未排除现行专利制度的“主观原理”。联盟称,尽管大体上支持“先申请制”改革建议,但不可否认这一制度依旧存有弊端,并对宽限期和公众获取现有技术信息的限制表示不满。
42、理查德·希斯(Richard Heath)——英荷合资联合利华公司(Unilever)
理查德·希斯,英荷合资联合利华公司法律与全球反假冒协会副总裁、曾主管公司商标事务,一直致力于联合利华的打假活动。他借助自己在反假冒活动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并通过与“全球商业领袖反假冒联盟(GBLAAC)”和“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接触,逐步将反假冒问题推向国际舞台。希斯亦是国际商标协会(INTA)反仿造和维权委员会负责人。2005年3月,INTA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商标持有人在与假冒和盗版的战斗中发挥更大更明确的作用,理查德·希斯是这项决议的主要发起人和推动者之一。
43、蒂埃里·苏约(Thierry Sueur)——法国液空公司(Air Liquide)
蒂埃里·苏约,法国液空公司知识产权事务副主任、曾在汤姆森公司知识产权部门任副主管达8年时间,1997年任法国工业联盟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1999年任欧洲工业游说团体UNICE专利工作组副组长,一直处于有关欧洲专利改革未来发展争论的前沿。苏约为弱化企业领导人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之间的纷争作出大量工作,并希望欧洲的专利申请程序能够实现更大程度的统一协调,但某些政治人士和专利代理则认为,旨在简化欧盟成员国间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翻译文本规定的《伦敦协议》会对其独立性和收入来源造成重创。
作为法国顶尖技术公司的知识产权律师,苏约在敦促新一届法国政府批准《伦敦协议》方面颇具影响力。若萨科齐总统听从了这一呼吁,欧洲申请人在EPO的专利申请费将大幅降低。
44、彼得·欣特金斯(Pieter Hintjens)——德国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FFII)[注2]
欣特金斯,2005年任德国FFII主席。多数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都认为, FFII在协力迫使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提出的软件专利指令最终告吹后会逐渐淡出在该领域的活动。但事实上,自软件程序设计员出身的欣特金斯就任该非盈利性组织的主席后,他极力推动FFII反对“欧洲专利诉讼协议”,并与多方合作发起“民族专利运动”,呼吁欧盟确保不要过于注重专利的垄断性。
FFII目前着重于鼓励就欧洲知识产权制度展开更广泛的公开讨论,并已设立欧洲专利大会(EUPACO)来反对在欧洲专利制度扩展政策中起主导作用的直接利益组织。欣特金斯表示,EUPACO聚集了“中立和务实性研讨的广泛意见”。2007年6月,EUPACO与“欧洲绿色联盟”及IBM公司联手举办了欧洲议会重要议员就欧洲专利制度未来发展进行的首次简报会。
45、菲利普·罗斯戴尔(Philip Rosedale)——美国林登实验室(Linden Lab)
罗斯戴尔,毕业于圣迭哥大学,林登实验室(Linden Lab)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无论是Web 2.0、用户产生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虚拟世界(metaverse)还是虚拟社会( virtual society),菲利普·罗斯戴尔总是站在新生媒体事物的前沿,其构建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 网上虚拟世界目前在全世界拥有逾750万人口(即注册用户,超过瑞士、中国香港或以色列的人口数),虚拟占地面积达6.5万英亩,使用林登币(Linden dollars)[注3]进行的网上虚拟经济活动非常活跃。注册用户在“第二人生”中拥有称作“化身”的虚拟形象,并可在此旅游、购买及销售物品和财产、创造音乐和文学作品,其中一些虚拟活动还可转化为真实世界里的事物。
林登实验室认为用户对其在虚拟世界里创作的“化身”的特征、服装、文学作品、作品构思、主题和设计等数字内容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在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都具有强制性和实施性,可用于非盈利或商业投资活动。你创造,你拥有,你可对此随意支配是“第二人生”所奉行的宗旨。但这一看似简单的声明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这种多人参与的游戏和庞杂的社会团体使知识产权的持有权和侵权行为变得愈加复杂,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才刚刚开始。
46、苏珊·戴维斯(Susan Davies)——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苏珊·戴维斯,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首席顾问、曾任专利改革支持派参议员帕特里克·莱西的资深顾问、斯蒂芬·布雷耶和安东尼·肯尼迪法官的法务助理、在司法部的多个部门任过职,并有在私营部门从业的经历。华盛顿的观察人士发现,戴维斯在参议院有关专利改革的讨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动《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议案最终获批的进程中,戴维斯将身肩重任。
47、迪伊·安·韦尔登-威尔逊(Dee Ann Weldon-Wilson)——美国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公司
韦尔登-威尔逊, 埃克森美孚公司首席商标顾问,2007年1月任INTA主席。2007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INTA年会上,韦尔登-威尔逊发表了题为“改变之挑战”的主席致辞,他认为改变源于全球化和“搏克”及网络用户产生内容等技术和社会的变革。为应对这种变化,INTA目前在上海和布鲁塞尔均设有代表,并将于2008年在德国柏林召开商标组织大会。此外,她还负责一个制定INTA未来15-20年发展规划的特别小组的工作。
48、吉恩·弗朗哥斯· 德希克(Jean-Francois Dehecq)——法国塞诺菲安万特(Sanofi Aventis)公司
弗朗哥斯·德希克,塞诺菲安万特公司首席执行官。为避免引起消费者对所买物品真实性的置疑,很少有企业领导人承认自己的产品存在假冒问题。但法国药品企业塞诺菲安万特公司新生代企业领导人德希克却毫不避讳地直面假冒问题。
德希克与NBC环球公司总裁鲍勃·赖特等坚决反对假冒行为的企业领导人通过“制止假冒和盗版商业活动”(BASCAP) 积极游说政界人士,更加严肃地看待假冒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他们的努力业已取得了一些成果:2007年6月,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德国海利根达姆举行峰会期间承诺在反假冒和盗版问题上采取更多举措。
49、蒙坤·纳·宋卡(Mongkol Na Songkhla)——泰国公共卫生部
蒙坤·纳·宋卡,2006年10月任泰国公共卫生部部长。上任仅1个月后,这位65岁的医生便宣布计划对艾滋病治疗药物efavirenz实施强制许可。尽管遭到多家跨国制药企业的反对,但泰国政府仍于2007年1月宣布进一步对Abbott公司生产的艾滋治疗药物Kaletra及塞诺菲安万特和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生产的心脏病治疗药物Plavix颁布强制性许可令。在铺天盖地的指责声中,蒙坤·纳·宋卡始终镇定自若,一再声称此举的合法性,并坚持认为根据泰国现行的全民健康体制,政府无力支付制药企业标出的高额药价。
2007年4月,Abbott公司提出将降低对40个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Kaletra的售价。此外,或许是受泰国政府的影响,巴西政府亦于2007年5月对efavirenz实施强制许可。(卢慧生、任晓玲、何艳霞)
[注1]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uality Brands Protection Committee,简称QBPC),成立于2000年3月,现拥有180多家会员企业。委员会致力于与中国各级政府、企业及其他机构开展合作。
[注2]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FFII),成立于1999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旨在促进基础信息资源的自由使用。
[注3]林登币,“第二人生”虚拟世界中使用的货币,可在其官方货币交换平台LindeX上自由买卖,也可兑换成真实货币。1美元约兑换186林登币,反之,285林登币可兑换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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