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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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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世贸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望在今年达成,从而结束长达10多年的艰苦而漫长的谈判之际,以美国为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台北在内的成员方在日前举行的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会议上,以实施影响问题未解决,以及不能接受HS第84-90章机电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适用双重标准为由,要求WTO总理事会做出“政策指引”,并宣布在等待WTO总理事会做出决定前,中止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下称《协定》)是在1995年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达成的WTO一揽子文件之一。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用于判定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并使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更加透明,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作为该《协定》重要组成部分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拟定工作也由此启动,但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未能在《协定》规定的时限3年内完成。由于该项工作本身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所牵扯的各方经济和政治利益微妙,WTO总理事会迄今为止已连续8次延长协调工作的完成期限,目前仍有94个核心政策性问题未解决。其中协调制度(HS)第84-90章机电产品的组装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
今年4月,CRO召开非正式会议专门讨论HS第84-90章机电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标准。鉴于10多年来WTO各方虽经多次协调仍无法就此达成一致,CRO主席为能取得突破,在会前散发了其为解决上述产品原产地确定标准提出的一揽子方案。方案对各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分别列出C、D两栏(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增值)标准,力图在各方承认双重标准的基础上,推进《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整体协调工作。C、D两栏标准模式意味着各成员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C或D栏标准,并将选择结果通报WTO秘书处后适用,这将打破WTO此前规则制定的惯例。
主席就此在会上征询了各方基本立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对会议提交的方案均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目前的两栏标准是解决HS第84-90章产品具体标准分歧的唯一可行方案,是在无法协调统一成唯一标准情况下的次好结果。也就是说,一个成员的出口商品将只需面对两种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虽然出口到选择适用C栏标准国家时被确定为一国原产的货物,有可能在出口到选择适用D栏标准国家时不被认定为该国原产货物,但这至少避免了目前一成员的出口货物面对一百多个WTO成员各自拟定原产地标准的复杂局面。
会上,倾向选择适用C栏标准的美国和日本等并未对主席建议的C、D两栏标准共存方案表示异议。美国表示,对绝大多数C栏中未达成一致的标准不再坚持反对立场,仅表示对其中的5项4位税号商品仍需取得国内产业的一致意见;日本更是表示只要C栏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有一致立场,其即可同意,决不阻拦。
倾向选择适用D栏标准的欧盟等成员也表示将进一步完善D栏标准。目前D栏所列标准,主要分为绝大多数商品的“4位级税号改变或加工增值”(CTHorValue-addedX%)可选标准、个别商品的仅“加工增值”(Value-addedX%)唯一标准和个别商品的仅“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CTH)三种情况。欧盟解释其可选标准是为便利出口商,即出口商可以选择在没有达到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时使用加工增值标准;而唯一标准的商品则是相对敏感的,必须要达到加工增值的规定比例,不能以组装视为实质性改变从而赋予原产地资格。对于具体的百分比值,欧盟表示不再坚持原建议的一律45%,同意放宽为35%、40%、45%三档,其中唯一标准的维持高限45%。
中国参会代表根据在国内协调各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意见后拟定的立场,也对主席的一揽子方案表示了支持,并将力求按照主席建议的模式对第84-90章的全部机电产品统一选择一栏标准,同时也保留了对部分重点利益产品的例外。
但是,由于美国的阻挠,目前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整体协调工作重又陷入僵局,协调工作的未来前景重又黯淡下来。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下称《协定》)是在1995年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达成的WTO一揽子文件之一。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用于判定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并使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更加透明,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作为该《协定》重要组成部分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拟定工作也由此启动,但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未能在《协定》规定的时限3年内完成。由于该项工作本身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所牵扯的各方经济和政治利益微妙,WTO总理事会迄今为止已连续8次延长协调工作的完成期限,目前仍有94个核心政策性问题未解决。其中协调制度(HS)第84-90章机电产品的组装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
今年4月,CRO召开非正式会议专门讨论HS第84-90章机电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标准。鉴于10多年来WTO各方虽经多次协调仍无法就此达成一致,CRO主席为能取得突破,在会前散发了其为解决上述产品原产地确定标准提出的一揽子方案。方案对各项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分别列出C、D两栏(税则归类改变和加工增值)标准,力图在各方承认双重标准的基础上,推进《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整体协调工作。C、D两栏标准模式意味着各成员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C或D栏标准,并将选择结果通报WTO秘书处后适用,这将打破WTO此前规则制定的惯例。
主席就此在会上征询了各方基本立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对会议提交的方案均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目前的两栏标准是解决HS第84-90章产品具体标准分歧的唯一可行方案,是在无法协调统一成唯一标准情况下的次好结果。也就是说,一个成员的出口商品将只需面对两种不同的原产地标准,虽然出口到选择适用C栏标准国家时被确定为一国原产的货物,有可能在出口到选择适用D栏标准国家时不被认定为该国原产货物,但这至少避免了目前一成员的出口货物面对一百多个WTO成员各自拟定原产地标准的复杂局面。
会上,倾向选择适用C栏标准的美国和日本等并未对主席建议的C、D两栏标准共存方案表示异议。美国表示,对绝大多数C栏中未达成一致的标准不再坚持反对立场,仅表示对其中的5项4位税号商品仍需取得国内产业的一致意见;日本更是表示只要C栏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有一致立场,其即可同意,决不阻拦。
倾向选择适用D栏标准的欧盟等成员也表示将进一步完善D栏标准。目前D栏所列标准,主要分为绝大多数商品的“4位级税号改变或加工增值”(CTHorValue-addedX%)可选标准、个别商品的仅“加工增值”(Value-addedX%)唯一标准和个别商品的仅“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CTH)三种情况。欧盟解释其可选标准是为便利出口商,即出口商可以选择在没有达到4位级税号改变标准时使用加工增值标准;而唯一标准的商品则是相对敏感的,必须要达到加工增值的规定比例,不能以组装视为实质性改变从而赋予原产地资格。对于具体的百分比值,欧盟表示不再坚持原建议的一律45%,同意放宽为35%、40%、45%三档,其中唯一标准的维持高限45%。
中国参会代表根据在国内协调各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意见后拟定的立场,也对主席的一揽子方案表示了支持,并将力求按照主席建议的模式对第84-90章的全部机电产品统一选择一栏标准,同时也保留了对部分重点利益产品的例外。
但是,由于美国的阻挠,目前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整体协调工作重又陷入僵局,协调工作的未来前景重又黯淡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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