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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针对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4月9日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事,4月10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明确表示:美方此举无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果,提出这种起诉是不明智的。(详见4月11日第1版《美决定将中国知识产权等问题诉诸WTO“不明智”》)本文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解读,对于此事件给予了法律上的关注。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关贸总协定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3种投诉: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职能有:第一,维护WTO各成员依据WTO协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第二,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WTO协定的各项现行规定。但在行使职权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WTO协定或诸边贸易协定,通过决策程序谋求权威解释各该协定条文的权利,而且其作出的各种建议和裁定也不得增加或减损WTO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争端解决的程序
(一)磋商。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如果双方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
(二)专家组的审理。1.成立专家组。DSB在接到投诉方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
2.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
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3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
(三)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四)裁决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五)报复和交叉报复。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
截至2007年3月21日,DSB共受理投诉361件,内容涉及到包括TRIPS协议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在内的150多个类别。截至2006年底,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共作出80件裁决。(安筱琼)
针对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4月9日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事,4月10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明确表示:美方此举无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果,提出这种起诉是不明智的。(详见4月11日第1版《美决定将中国知识产权等问题诉诸WTO“不明智”》)本文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解读,对于此事件给予了法律上的关注。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关贸总协定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3种投诉: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职能有:第一,维护WTO各成员依据WTO协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第二,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WTO协定的各项现行规定。但在行使职权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WTO协定或诸边贸易协定,通过决策程序谋求权威解释各该协定条文的权利,而且其作出的各种建议和裁定也不得增加或减损WTO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争端解决的程序
(一)磋商。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如果双方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
(二)专家组的审理。1.成立专家组。DSB在接到投诉方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
2.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
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3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
(三)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四)裁决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五)报复和交叉报复。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
截至2007年3月21日,DSB共受理投诉361件,内容涉及到包括TRIPS协议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在内的150多个类别。截至2006年底,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共作出80件裁决。(安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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