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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昌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区建设离不开营造法治化环境。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自贸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及时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创建和优化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创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机制
商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自律性组织做好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政府发挥极大作用。法院是最终裁决机构,不是纠纷解决首选途径,更不是唯一途径。创建知识产权联盟机制,联盟成员之间彼此无偿协作,利用其他成员的专利绿色技术,成员之间和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可以采取交叉互换、集体谈判等方式,节约成本,享受更优惠政策以及与国外市场抗衡。在联盟成员企业贴上绿色标签,将绿色技术向社会免费公开,发挥绿色专利联盟的作用。根据联盟成员贡献大小,由政府引导优惠政策,全盘考虑,综合性考虑,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制定联盟盟约,对盟约规则进行释明,由成员自愿签名确认,违反规则的,主动接受盟约处理,同时赋予联盟成员或关联人举报、投诉等监督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无法按盟约解决时,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二、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裁决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重大涉外民事案件。自贸区内涉外纠纷占多数,标的额比较大,从级别管辖上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统一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自贸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也有法律依据。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从行业及高校选定一批国际金融WTO制度研究、专利、商标、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港澳籍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自贸区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此外,基于仲裁专业性,仲裁委社会影响力以及仲裁的选定规则,无论本地或其他地方仲裁,能够有效排除地方保护,因此,可以尝试与司法局联合筹建立商事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仲裁中心或仲裁院,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
三、推行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机制
自贸区地方立法既不能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又要坚持地方立法特色,允许地方制定自贸区管理试行办法。自贸区创新与发展,重中之重取决于知识产权的转化,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应允许企业进行创新和开拓,即使某些行为越界,如果不涉及违法问题,可通过法律之外的措施加以规制。例如实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诺制。在自贸区“一证多照”背景下,公司借壳注册现象出现,一些公司抢先注册公司“占位”,争取优惠政策,高价转让或孵化公司,“一证多照”制度存在的问题渐现。司法实践中,多家公司使用同一民用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经常会出现多家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一址多照”制度应在实现设立、注册、管理、税收等功能分离的基础上,通过适度的宏观控制,实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信息承诺书”,自愿承担虚假申报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简化登记制度,使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等各个环节相衔接、相制约,有效防止规避税收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四、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规范化建设,加强自贸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和衔接配合,可选任商标、专利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港澳籍、外籍人士作为调解员、专家调解员,充分发挥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作用。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建立自贸区专利注册代理点,建立商务、工商、科技等部门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和专业化平台提高服务水平。由知识产权和有关部门牵头,在自贸区核心区搭建线上线下法律窗口服务平台提供网上全程服务,各平台企业平等参与,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及时为当事人咨询、预约、查询、诉讼指导、投诉举报。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切实提高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创造性地将知识产权同类案例、外国法查明等内容在当事人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公众号上推送,引导当事人诉前、诉中对法律结果的预判准确性。充分利用国内外司法资源,加强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外国法院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加强涉外裁判承认与执行力度。
五、规范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研判机制
及时研究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需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分析研判,强化对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调研、指导,加强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规则指引。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有效预警措施,预防法律风险。与港澳台、外国、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及涉外律师事务所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探索法律研究成果共享、数据共享等合作途径,有效转化为司法实践指导。制定自贸区知识产权类案统一裁判指导意见,实现自贸区法庭与仲裁机构良性互动,从机制上解决“双轨制”存在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区建设离不开营造法治化环境。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自贸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及时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创建和优化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创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机制
商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自律性组织做好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政府发挥极大作用。法院是最终裁决机构,不是纠纷解决首选途径,更不是唯一途径。创建知识产权联盟机制,联盟成员之间彼此无偿协作,利用其他成员的专利绿色技术,成员之间和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可以采取交叉互换、集体谈判等方式,节约成本,享受更优惠政策以及与国外市场抗衡。在联盟成员企业贴上绿色标签,将绿色技术向社会免费公开,发挥绿色专利联盟的作用。根据联盟成员贡献大小,由政府引导优惠政策,全盘考虑,综合性考虑,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制定联盟盟约,对盟约规则进行释明,由成员自愿签名确认,违反规则的,主动接受盟约处理,同时赋予联盟成员或关联人举报、投诉等监督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无法按盟约解决时,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二、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裁决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重大涉外民事案件。自贸区内涉外纠纷占多数,标的额比较大,从级别管辖上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统一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自贸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也有法律依据。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从行业及高校选定一批国际金融WTO制度研究、专利、商标、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港澳籍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自贸区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此外,基于仲裁专业性,仲裁委社会影响力以及仲裁的选定规则,无论本地或其他地方仲裁,能够有效排除地方保护,因此,可以尝试与司法局联合筹建立商事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仲裁中心或仲裁院,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
三、推行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机制
自贸区地方立法既不能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又要坚持地方立法特色,允许地方制定自贸区管理试行办法。自贸区创新与发展,重中之重取决于知识产权的转化,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应允许企业进行创新和开拓,即使某些行为越界,如果不涉及违法问题,可通过法律之外的措施加以规制。例如实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诺制。在自贸区“一证多照”背景下,公司借壳注册现象出现,一些公司抢先注册公司“占位”,争取优惠政策,高价转让或孵化公司,“一证多照”制度存在的问题渐现。司法实践中,多家公司使用同一民用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经常会出现多家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一址多照”制度应在实现设立、注册、管理、税收等功能分离的基础上,通过适度的宏观控制,实行“一址多照”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信息承诺书”,自愿承担虚假申报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简化登记制度,使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等各个环节相衔接、相制约,有效防止规避税收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四、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规范化建设,加强自贸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和衔接配合,可选任商标、专利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港澳籍、外籍人士作为调解员、专家调解员,充分发挥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作用。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建立自贸区专利注册代理点,建立商务、工商、科技等部门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和专业化平台提高服务水平。由知识产权和有关部门牵头,在自贸区核心区搭建线上线下法律窗口服务平台提供网上全程服务,各平台企业平等参与,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及时为当事人咨询、预约、查询、诉讼指导、投诉举报。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切实提高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创造性地将知识产权同类案例、外国法查明等内容在当事人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公众号上推送,引导当事人诉前、诉中对法律结果的预判准确性。充分利用国内外司法资源,加强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外国法院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加强涉外裁判承认与执行力度。
五、规范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研判机制
及时研究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需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分析研判,强化对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调研、指导,加强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规则指引。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有效预警措施,预防法律风险。与港澳台、外国、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及涉外律师事务所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探索法律研究成果共享、数据共享等合作途径,有效转化为司法实践指导。制定自贸区知识产权类案统一裁判指导意见,实现自贸区法庭与仲裁机构良性互动,从机制上解决“双轨制”存在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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