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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提要:2017年6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一审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17)冀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享有ZL201010272769.0号“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技术对传统的选矿模式进行了革命性创新,极大提升了铁矿石选矿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专利产品的市场售价将近200万元/台,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便不惜铤而走险,使用侵权产品。位于河北省宽城县的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城京峰公司)即为其中之一。经调查,大连海桥公司发现,宽城京峰公司共使用6台侵权产品。
2015年8月,徐新明律师代理原告大连海桥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宽城京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宽城京峰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相比,8项技术特征中有5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认为不构成侵权。徐新明律师经过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8项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8项技术特征一一进行分析、比对,得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8项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8项技术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2017年1月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大连海桥公司送达(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宽城京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宽城京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4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宽城京峰公司在上诉中,对于4项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之认定发起挑战,主张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徐新明律师则对其上诉意见一一予以反驳。
例如,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之一为: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方向排列的带式输送机,上带式输送机是主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是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是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诉人宽城京峰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中均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为:机架上有三层胶带,三层胶带是非水平排列,上层胶带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角度可调,一般调整范围为0.7°~2°。上诉人认为,这种结构的技术效果是可以获得更好的选别指标及增加设备的处理量。上诉人为证明上述主张之成立,花大量篇幅进行技术分析和理由陈述。
徐新明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详尽的反驳意见,要点如下:
(1)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三层胶带水平排列的事实,大连海桥公司一审提供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和视频显示,被控侵权设备的三层胶带(相当于涉案专利的三层带式输送机)在水平方向上平行排列,肉眼观察未发现上诉人所主张的角度。
(2)上诉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上诉人关于胶带角度的主张与其关于磁系垂直、水平交替设置的主张自相矛盾。
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中以文字结合附图对被控侵权产品中磁系和胶带的位置关系予以详细说明。根据附图,磁系整体平行设置在上层胶带(相当于涉案专利的上层带式输送机)的下方。上诉人又以文字这样描述道:“被控侵权产品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为垂直、平行交替设置……。”由此可见,一方面,上诉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磁系整体平行于上层胶带,而另一方面,上诉人又主张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平行交替设置,即磁系整体沿水平方向排列。这就意味着上层胶带沿水平方向设置,这与上诉人关于上层胶带与水平方向存在一定角度的主张自相矛盾。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上层胶带和水平面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角度。
(4)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胶带存在上述角度,也不能产生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效果。为有助于合议庭正确理解相关问题,徐新明律师利用本领域的技术原理和技术常识,客观展现技术逻辑,对上诉人的“技术分析和理由陈述”逐一纠错。并且,从涉案专利的相关文件来看,并未就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排列作出特殊的功能性说明,因此,涉案专利所述水平排列应理解为区别于垂直或其他大角度排列的描述,上述微小角度并不能构成与涉案专利的明显区别。
徐新明律师的上述意见为合议庭所采信。2017年5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大连海桥公司的第一次专利维权行动历时两年,最终取得圆满成功。这为其后续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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