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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中兴不服美法院专利侵权判决 海外专利纷争加剧

发布时间:2014-10-3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吴丰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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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兴表示,中兴将就上诉两件专利判决提起上诉,就另一件专利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已获受理。

中兴和美国InterDigital公司专利纠纷还有后续。

日前,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兴对InterDigital三件专利侵权,另一件专利将在技术试验后再下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曾对上诉被判侵权中的两件专利作出终裁,中兴胜诉。

中兴昨日在对记者的书面回应中表示,中兴将就上诉两件专利判决提起上诉,就另一件专利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已获受理。

“如果不能上诉成功,中兴不得不支付一笔专利费。”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侵权案”波澜再起 


2013年1月,InterDigital分别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兴通讯侵犯其3G/4G手机终端专利。经过一年半的337项调查,ITC于2014年8月做出终审裁定:中兴通讯没有侵犯InterDigital三件涉案专利权。

根据InterDigital的通告,联邦地区法院此次审理了美国专利号7190966、7286847、8380244、7941151的专利案。前三个专利被认定有效,中兴侵权。法庭认为7941151号仍存在疑问,需要在“稍后的日期”作出试验后判决。

记者从中兴了解到,一般而言,联邦地区法院不支持颁发禁令的请求,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仅涉及侵权判定,赔偿金的判决预计将在明年庭审。

在经历ITC的失败后,InterDigital总裁WilliamJ.Merritt对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十分满意。在其官网的通告中,WilliamJ.Merritt称InterDigital对无线技术有几十年的基础研究,并暗示可以就专利的“价值”和中兴达成许可协议。

“ITC和美国联邦法院是不同的审理体系,ITC引用的直接法律依据是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联邦法院依据的则是《专利法》及相关程序法。二者并不矛盾,ITC终裁后,败诉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后,败诉方也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后的裁决机构是统一的。”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徐新明表示,联邦地区法院和ITC作出相反的裁决并不意外,“ITC的专业性更强,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则是地区法院的‘陪审团’作出的。” 


海外专利权纷争加剧 


全球的“专利大战”时代已经来临,中国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有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去年申请专利量629612件,超过美国20余万件。不过,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相比发达国家仍有差距。中国的国外发明申请量从2008年的13005件增至2013年的33222件,中国在国外申请专利量占比约5.3%,而美国国外申请专利量占专利申请总量比例达51.1%,日本这一比例为36%。

“中国公司出海,对外国企业形成了很大挑战,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手段,竞争对手都可能采用,包括专利诉讼。”徐新明说,由于海外专利诉讼旷日持久、成本相对较高,国内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一旦国外企业启动专利诉讼,将对竞争对手造成打击。

“对于中兴这类企业,不是第一次在海外打官司,这种诉讼是不会轻易放弃的。不过启动这个程序,对它的商业运作多少会有影响。”徐新明说,如果外国法院真的裁定中国企业侵权,中国企业就要退出市场,或者屈服于原告,支付一笔不菲专利费换取在海外的合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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