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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2年2月29日,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以下简称“松花江热风炉厂”)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以下简称“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热风炉侵犯了其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松北热风炉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
接到应诉通知,松北热风炉厂的法定代表人韩国臣经理,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应对,经业内人士推荐,联系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经过了解案情,徐新明律师认为,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热风炉的技术方案基本上落入了松花江热风炉厂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经过研究原告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徐新明律师发现,上述专利的创造性较低,遂建议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应对侵权诉讼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专利无效程序当中。松北热风炉厂接受徐新明律师的建议,全权委托徐新明律师针对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并代为检索现有技术文件、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参加口头审理。
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带领团队紧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快速检索现有技术,并分阶段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序提交对比文件及意见陈述书。
2012年8月15日,本案口头审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期举行,徐新明律师独自全权代理请求人松北热风炉厂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松花江热风炉厂委托两名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2012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3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松花江热风炉厂的03260181.6号“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三项专利权全部无效。而在此之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松北热风炉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上述专利权,判决松北热风炉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5万元。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于正在艰难上诉的松北热风炉厂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二审审理,静待专利无效程序的最终结果。
松花江热风炉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新明律师代理第三人松北热风炉厂参加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松花江热风炉厂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徐新明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此案在二审诉讼历时将近一年,期间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908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松北热风炉厂在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取得最终胜利。
由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松花江热风炉厂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无效,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松北热风炉厂与松花江热风炉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二审诉讼结果将被逆转,松北热风炉厂笑到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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