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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位置服务功能等涉嫌侵权腾讯微信惹上专利官司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张莉
标签: 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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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关于“微信”的风波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微信团队亲自辟谣即将收费的传闻后,又有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腾讯告上法庭。

        有媒体报道,一家名为山东创博亚太的公司已经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状告腾讯微信侵害发明专利权,要求其停止对“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功能的使用。目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于5月8日开庭。
        但腾讯表示,目前并未接到法院关于此事的诉讼通知。
        
        腾讯微信部分功能可能构成侵权
        
        据了解,山东创博亚太所指的专利,是一项名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类似“寻找附近的人”功能)的专利。该专利是山东创博亚太的创始人侯万春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的发明,并于2011年7月获得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侯万春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山东创博亚太独占技术许可的权力。
       “专利获得授权后,获得保护的时间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虽然腾讯推出微信的时间是2011年1月21日,在山东创博亚太正式获得专利权之前,但腾讯微信仍然侵犯了在线黄页专利的专利权。”据山东创博亚太代理律师称,微信中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功能,已完整覆盖了山东创博亚太拥有独占许可权利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腾讯制作、运营微信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在线黄页专利的专利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朱东升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侯万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专利权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可以单独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于山东创博亚太是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所以,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不过,本案以山东创博亚太的名义而不是以侯万春的名义来起诉可能还有品牌营销策略方面的考虑,希望通过公众对本案的关注给山东创博亚太带来更多的知名度。
        “就山东创博亚太目前的主张来看,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以及等同原则,腾讯微信有可能在部分功能上构成侵权。”朱东升告诉记者,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人认为“有没有实际的产品,对于专利官司以及专利权之争影响非常大”,这种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对专利权法律概念本身的误解。专利授权必须要求具有实用性,因此,该技术方案肯定已经是客观存在且能够在工业上推广使用的,实际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没有实际产品(亦即技术方案)的专利。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实质是鼓励刺激创新,专利权授予或侵权的判定和专利产品是否普及没有任何关系。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技术特点和功能来看,与上述专利还是有相当程度的雷同的,不排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过,徐新明分析,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检验,所以,腾讯公司的微信技术是否侵犯上述专利权,须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认定。
        朱东升指出,如果腾讯败诉,可能会影响到微信某些功能的实施,但从整体来看,并不会给腾讯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也不排除腾讯通过商业谈判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
    
        腾讯需自我检讨
    
        据悉,腾讯公司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微信技术,从2011年1月首次推出至今,已演绎出十几个版本,用户数量达到3亿人次之多,那怎么还可能出现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况呢?
    
        徐新明认为,出现这种被动的局面,腾讯是有失误的,应该进行自我检讨。
        “在开发微信技术之前,腾讯应该进行专利检索。”徐新明指出,任何单位在进行研发之前都应当对本领域的技术现状进行了解,其目的有三:第一,可以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第二,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研发方向;第三,防止自己研发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专利侵权纠纷。
        “因此,即使腾讯对自己的研发实力有足够的自信,无需借鉴他人经验,但出于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目的,也应该在开始研发之前,进行相关的专利检索。”徐新明说,“当然,也有可能腾讯在研发微信技术之前已经进行了专利检索,但经过研究、分析后认为,自己的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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